主题: 上交所健全优化公司债券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体系
2020-11-27 1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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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上交所健全优化公司债券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体系


2020年11月27日 18:21来源:上交所网站

  为贯彻《证券法》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的相关要求,落实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的整体工作部署,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以下分别简称《申请文件及编制指引》和《特定债券品种指引》)两项规则,标志着上交所健全优化公司债券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体系的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2020年3月1日起新《证券法》施行,明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证监会进一步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并要求证券交易所明确审核标准、审核程序、材料报送及操作流程等事宜。注册制实施后,本所及时通过通知、问答等形式向市场明确了注册制实施过渡期内的衔接安排,并在总结预审核经验基础上抓紧对现行制度规则体系作了全面梳理评估,启动对部分业务规则、通知、指南及监管问答的修订完善、归并整合和精简优化,进一步提升审核内容和审核程序的透明度、规范性,健全优化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体系。


  本次制定的两项规则适用指引主要明确注册制实施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标准及信息披露要求,对市场主体行为有较强的规范和指导意义。《申请文件及编制指引》主要明确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编制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核查要求,总体沿用原申请文件及编制预审核指南的内容,并根据《证券法》修订内容、注册制要求以及相关监管实践进行修订、完善和细化。《特定债券品种指引》主要规范附带特殊条款或服务国家战略的特定债券品种的相关实施安排,包括短期公司债、可续期债、绿债、扶贫债、双创债、纾困债等6个特定债券品种监管标准、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后续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不定期进行修订,或新增其他特定债券品种相关要求。

  注册制实施以来,上交所在证监会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理念,秉持促发展与防风险并重,进一步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理念,围绕提升审核效率和质量、完善制度规则体系等方面持续推进公司债券融资审核优化升级。截至目前,已累计受理584只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上市申请,已注册生效384只,公司债券发行审核及注册工作规范、高效运行。目前,上交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已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根据企业风险特征落实分类审核理念,不断提高审核问询质量。同时,注册制实施以来,上交所积极探索公司债券品种创新,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推出短期公司债试点,满足优质企业流动资金管理需求和投资者多元化配置需求;支持企业发行疫情防控公司债券,助力疫情防控及企业复工复产;拓宽纾困债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将纾困对象由上市公司拓展至非上市公司,纾解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的融资和流动性困难;此外,进一步支持绿色公司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扶贫公司债券等服务国家战略的特定品种公司债券发展。据统计,今年以来,上交所市场特定品种公司债券发行规模近7000亿元,在践行十三五“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支持防疫复工复产、创新驱动发展、落实脱贫攻坚部署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一步,上交所将继续认真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要求,深入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不断提高审核透明度,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夯实注册制下风险防控机制,健全优化注册制下公司债券发行审核制度,进一步提升公司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的通知

  上证发〔2020〕86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证券法》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的相关要求,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

  上证发〔2020〕87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发挥公司债券服务实体经济和服务国家战略功能,规范特定品种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相关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6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上证发〔2016〕13号)同步废止。本所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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