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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海王生物:控股子公司宁波建昌与海王共图解除合作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20-052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宁波建昌与海王共图解除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公司、本公司、海王生物: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投资:深圳市海王银河医药投资有限公司
宁波建昌(甲方):宁波建昌中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自然人范均:乙方1
自然人王颖健:乙方2
自然人延帆:乙方3
北京共图伟业(丙方):北京共图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海王共图(丁方):海王共图(北京)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一、合同概述
1、基本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局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收购股权的议 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12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相关公告。
该事项审议通过后,甲乙丙三方于2017年12 月签订了《合作协议》(以下 又称“原协议”)。后经各方协商就原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了变更,并于2019年1
月签署了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各方就乙方在北京市投资设立海王共图(北 京)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丁方”),甲方收购丁方股权并与乙方共同开展医 疗器械、耗材业务。补充协议约定在丁方完成约定的经营业绩目标的前提下,甲 方同意以丁方经公司年报审计机构审计的2018年经营性净利润作为对价基础, 最终以总价16,114.78万元收购乙方1范均、乙方2王颖健、乙方3延帆所持有 的丁方70%的股权。协议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股权收购款,根据补充协议约 定:
1、丁方完成2018年经营业绩目标,甲方在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股权转 让款的30%(包含原协议约定的前期2,500万元定金,前期支付的定金转换为首 期股权转让款,原协议约定的4,000万元预付款不再支付)。
2、后期款项的支付:丁方完成每一年的经营业绩目标后,下一年的6月30 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具体支付股权款时间与比例如下:
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的30%;
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的15%;
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15%;
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10%。
截至目前,股权转让款已支付2,500万元,并分别于2018年3月、4月分期 支付。
现因市场形势发生变化及甲方对丁方未来发展的预判,甲方决定不再继续与 丁方合作,现经各方友好协商,各方同意就解除原协议及补充协议达成相关约定, 拟签署解除合作协议。
2、审议程序
2020年7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控股子公司宁波建昌与海王共图解除合作协议的议案》,各方同意签署解除合作 协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 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1、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建昌
企业名称:宁波建昌中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以俊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7年02月22日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港城路66号5幢01-101室
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 疗器械、机械电器设备、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化工材料、建筑材料、文化体育 用品、针纺织品、通讯器材、汽车、电子计算机、工艺美术品的批发、零售;市 场调查;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医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济 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持股: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海王建昌(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2、交易对手方
本次交易的对手方为以下三个自然人:
范均,住址: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身份证号:1101061971********
王颖健,住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身份证号:1401031967********
延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身份证号:1405221983********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海王共图(北京)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99CY69
法定代表人:罗凌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万元
成立日期:2017年12月11日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12层1210室
经营范围:销售医疗器械I、II类、消毒用品、家用电器、计算机、软件及 辅助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日用品、日用杂 货、针纺织品、化妆品、厨房用具、钟表眼镜、箱包、家具、灯具、墙壁、地板 及其他物品的贴面、覆盖物、文化用品;企业策划;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 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4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 基础软件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不含汽车租赁);会议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市 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工业生产活动咨询;交通运输咨询;邮政、通信咨询; 市政建设及规划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 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食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现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 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 例
宁波建昌中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050
1,050
70%
范均
285
285
19%
王颖健
90
90
6%
延帆
75
75
5%
合计
1,500
1,500
100%
四、本次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依原协议已向乙方支付了收购价款2,500万元,其中向乙方1(范 均)支付了1,625万元,向乙方2(王颖健)支付了500万元,向乙方3(延帆) 支付了375万元。乙方承诺于2020年10月31日前返还全部收购价款。
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2020年 8 月15日前,乙方返还1,500万元;
2020年 9 月30日前,乙方返还500万元;
2020年 10 月31日前,乙方返还500万元。
(2)在乙方按解除协议约定返还首期1,500万元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 丁方70%股权工商变更过户至乙方名下,其中将丁方46%股权工商变更至乙方1(范均)名下、将14%股权工商变更至乙方2(王颖健)名下,将10%股权工商 变更至乙方3(延帆)名下。
(3)丁方承诺,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银河投资归还借款5,950万元, 并支付资金使用费。资金使用费自解除协议签订之日起起算,至丁方归还全部借 款及已产生的资金使用费止,资金使用费按年化8%收取。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2021年 3 月 31 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487.5万元(资金使用费以实际还款 时间、金额为准计算。每次还款时,借款本金金额及对应资金使用费一同支付。);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487.5万元(资金使用费以实际还 款时间、金额为准计算。每次还款时,借款本金金额及对应资金使用费一同支 付。);
2021 年 9 月 30 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487.5万元(资金使用费以实际还 款时间、金额为准计算。每次还款时,借款本金金额及对应资金使用费一同支付);
2021年 12 月 31 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487.5万元(资金使用费以实际还 款时间、金额为准计算。每次还款时,借款本金金额及对应资金使用费一同支 付。)。
(4)根据解除协议约定,乙方承诺,下表所列资产优先为解除协议乙方、丁 方义务提供担保。
序号
资产类别
所有人
详情
1
房产
范均
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总建筑面积:203.82平方米。
京房权证海私移字第002****号
2
房产
范均
海淀区云会里远******,
总建筑面积:168.95平方米。
X京房权证海字第38****号
2、其他约定
(1)各方一致同意,自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合作协议、补充协议解除; 除解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原协议、补充协议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的事项终止 履行。除解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各方不再因原协议、补充协议尚未履行或尚 未履行完毕的权利义务进行追诉。
(2)丁方承诺,在工商变更完成后90日后,丁方不再使用“海王”字号。在 此之前的使用海王字号期间不得损害其利益,否则甲方及“海王”字号持有方有 权立即停止对丁方“海王”字号的使用授权,并要求乙方及丁方对造成的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3)乙方及丁方承诺,在按协议约定归还全部借款及已产生的资金使用费前, 由甲方指定财务人员,对丁方银行账户进行监管,且银行U盾交由甲方指定的 财务人员保管、监管。
3、生效条件及违约责任
解除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解除协议的约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 务。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任何约定,则构成违约。由于一方违约,造 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赔偿所 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追索赔偿损失等所发生的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费用及 鉴定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际支出。
逾期支付款项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应付未付款项金额万分之五的标 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根据解除协议约定逾期办理工商变更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2500万 元的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守约方有权单方 解除协议。
五、本次解除合作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现因市场形势发生变化及宁波建昌对海王共图未来发展的预判,宁波建昌决 定不再继续与海王共图合作,本次解除协议会影响公司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净 利润损失约3,300万元,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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