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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平安持股人《致中国平安高管们的一封信》
员工股持有人的股份成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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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观察第19期:中国平安持股员工不满股权打折在抗议
最近看了平安内网上关于员工投资权益兑现问题上的解释,觉得除了关于最初成立员工投资计划的动因说的客观公正外,对其他问题的解释用“冠冕堂皇、避重就轻、无稽之谈”来概括很恰当。下面,我将就其中核心内容逐条剖析和批驳,同时这也是我们强烈主张将我们间接持有的平安集团上市股票(sh601318)以及其他投资权益确权变更到我们实际投资人的重要理由和依据。
一、将新豪时持有的平安集团上市股票确权过户到我们自然人名下是我们合法权益。
新豪时所直接持有的平安集团股票,实质上真正的所有权属于就是我们这些自然人,因为新豪时实质上只不过是一个自然人隐名持股公司,同时新豪时公司除了我们这些员工持有人的投资外,没有任何其他资金来源。按照“谁出资谁所有、谁所有谁处置”的法律精神,足以说明其所直接持有平安集团上市股票以及投资在平安所属子公司的相关股权统统属于我们这些自然人所有,对此,《物权法》第二条有明确规定“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拥有支配和排他的权力”,并且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法人股确权到自然人名下此有明确禁止性规定。实践中,法人股确权到自然人名下,国内已经有很多先例,如雅戈尔、中福实业等,对此你们可以查询确认。因此,我们强烈要求解除新豪时的托管,将所代为持有的平安上市股票和他其相关权益一次性过户到我们这些真正股东名下,由我们自己长期持有。
二、擅自锁定三年,已经给我们造成巨大损失,平安集团公司应该作出赔偿。
我们查阅了关于上市公司大小非锁定时间的相关规定,对于新豪时所持有601318占总股本的比例,并没有强制锁定三年的硬性规定,由此可见,是平安高管越权替我们擅自锁定,对此你们也是心知肚明,否则,不会在锁定期限上注明“自愿锁定三年”等相关字眼,如果有法律或者政策强制性要求,那么“自愿锁定三年”那不是多此一举吗?因为越权锁定给我们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你们总是打着持有人代表大会的旗号,来践踏我们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关于这一点,后面会进一步分析。
三、由于存在严重违规和不公正,持有人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新豪时兑现方案非法无效。
首先,《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管理办法》出台过程严重违规,你们一直非在法剥夺我们多数持有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严重践踏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关于这一点,你们可以查阅历届持有人代表选举历史档案可以的得到印证。你们暗箱炮制出的所谓持有人代表缺乏公正性和代表性,属于无效代表,通过这些无效代表通过的任何决议和方案,都没有合法性,我们不予承认。另外《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管理办法》内容也存在触法无效条款:如离职人员的代表权和选举权被剥夺和法律抵触,因为每一个新豪时合法持有人,无论在职与否,都是股东,既然是股东,就都享有相同的参与权、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合法权益,这就是所谓同股同权原则。《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所以,你们依据没有合法性的《平安员工投资权益管理办法》,利用没有代表性的无效代表,做出的任何结论和决议,我们有权不予承认。
四、关于“平安高层是投资权益的消极投资者,不参与决策”纯属欺世盗名的无稽之谈。
一个例子就能说明问题:平安A股上市的时候,我们平安某高管回答记者关于“员工持股未来如何兑现”的时候,明确说“将会参照高管持股办法来安排”。如果真是你们标榜的那样平安高管是投资权益消极投资者的话,2007年刚上市的时候,平安高管有权、有机会定调3年后今天的兑现思路?所以,我们尽管没有你们的权利和地位,但是我们的智商不比你们差,希望高管们言行自重!
五、重复交税,平安创造了世界之最。
按照你们炮制兑现思路,分五年,双重缴税,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新豪时抛售,缴纳企业所得税,把税后所得汇给我们再扣取个人所得税,看似合法,其实稍一推敲,明显属于重复交税。由于新豪时托管公司的特殊性,两次税负无论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都是由我们这些自然人承担,也就是说,我们新豪时持有人的一笔所得,被调节了两次,这严重违背税法的“合理税负”精神。你们冒天下之大不韪定出这样的兑现思路,让我们无法接受!其实,你们如果你们稍一和税务局协调说明一下,解决这个问题易于反掌。另外,你们抛售新豪时还委托代理公司来运作,那不是制造名目变本加厉克扣我们的利益吗?所以,这一系列事情不能不让我们怀疑你们不良居心。
六、员工投资权益和平安股票没有对应关系?
新豪时把我们的资金分别投资在平安集团上市股票和几个子公司,这么简单的投资关系算不出具体比例、无法确定其对应关系?估计这种说法连你们自己都觉得好笑。
综上所述,我们对平安高管、平安工会、新豪时公司的所作所为,很伤心、很愤怒!作为平安的功臣员工,曾经对公司有很深的感情、对平安领导一度极端崇拜,但是由于你们的肆无忌惮,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会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坚决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彻底清查所有财务,之后把属于我们的上市股票和其他投资权益一次性登记到我们个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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