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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四川长虹案暴露我国信披制度“短板”
2010年2月25日,四川长虹发布澄清声明,针对新闻界披露的虚增销售收入事件,明确表示“公司历年财务报告中各会计事项的确认和处理均符合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历年披露的财务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报告中提及的公司1998年度通过虚假商业承兑汇票虚增销售收入、重复确认销售收入、应收商业承兑汇票均为公司做假的结果以及费用处理、存货计提等事项均为不实描述”。“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
此项声明并未消除投资者的疑虑。举报人声称从1992年起,四川长虹就要求经销商不得以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结算。1998年四川长虹的财务报表显示,该年度应收商业承兑汇票71份,总计22.5亿元,均为四川长虹造假结果。不仅如此,在2008年年报中披露的营业成本、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同样存在虚假情况。
举报信息公开之后,在社会引起轩然大波。四川证监局已经对此案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将很快公之于众。
现在人们关心的是,这种信息披露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一些人看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民有权举报不法行为。但在上市公司领域,如果举报信息公开,那么,有可能会导致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出现严重波动。如果举报信息存在错误,那么,有可能会导致上市公司损失惨重。四川长虹之所以经受住了信息披露打击,根本原因就在于,信息披露的时间与国家出台家电扶持政策发生巧合,作为等离子电视的生产厂家,在市场上竞争对手较少,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有利于稳定四川长虹的股票价格。
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新闻媒体在监督上市公司的过程中,能否随意披露上市公司的举报信息?在单向度的股票市场中,这样的信息披露所产生的杀伤力还不明显。可是,在双向度的股票市场中,由于投资者可以从事做空交易,所以,如果这些举报信息得以披露,那么很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重大影响。现在人们需要讨论的问题是,依照《证券法》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可以追究上市公司的法律责任,可是,如果举报者的信息披露给上市公司造成严重影响,那么,能否追究举报者的法律责任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金。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人只要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应承担刑事责任。不仅如此,我国刑法还规定,如果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所以,一旦证明举报人捏造并且散布虚伪事实,司法机关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就是要防止行为人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打着举报的幌子,人为地干预正常的股票交易,并且从中谋取不当利益。按照我国证券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果知情人发现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弄虚作假,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时举报。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在法定的时间里立案侦查,并且向举报人反馈有关信息。
当前我国已经制定了非常复杂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但是,从暴露出来的一些案件来看,在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偏差。譬如,一些知情人长期举报,却得不到证券监管机构的及时反馈;一些知情人将信息公之于众,仍然无法启动调查立案程序。这说明我国证券监管严重滞后于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部门应当从中吸取教训,在严格限制公开举报的同时,建立快速反应部队,及时应变,防止上市公司弄虚作假,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扰乱我国证券市场秩序。
四川长虹案件结果到底如何,人们尚需拭目以待。可以设想,如果知情人举报属实,那么,四川长虹负责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知情人公开披露虚假信息,那么,举报人同样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一个“双输”局面。无论是对于当事人来说,还是对投资者来说,都是一个痛苦的结局。所以,证券监管机构应当从中吸取教训,及时作出反应,防止此类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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