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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资委出台《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记者12日从国资委获悉,国资委日前颁布了《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在节能减排和转变发展方式中进一步发挥表率作用。《暂行办法》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作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央企业在国家节能减排工作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纳入国家重点监控的千家企业中,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197家,“十一五”期间承诺节能2000多万吨标煤,占千家企业节能总量的近四分之一。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全国节能减排目标是否能如期实现。国资委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做好节能排减工作,发挥中央企业在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中的表率作用,不仅是中央企业实现科学发展,提高竞争力的需要,同时也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
《暂行办法》规定,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实行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和出资人联系制度,强调中央企业应依法接受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主要督促指导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好国家节能减排方针政策。《暂行办法》依据中央企业实际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以及所处行业,将中央企业分为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并实行动态管理,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着眼于节能减排长效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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