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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青岛海尔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 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 定的,适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 人,证券事务代表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一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不得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 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 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 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 或者作为公司职员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由公司作为信息知情人进行管理的 机构或人员。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三)公司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 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六)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 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七)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 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 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 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 日内,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报送青岛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 、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 条款。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 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三年以上。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因所任公司职务或提供中介服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因参与重大 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 应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须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 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 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十六条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外 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十七条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 以拒绝。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遵循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有关保密措施的规定。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 (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 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 处分: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同时违反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的,责任处罚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二十三条 对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发函进行 违规风险提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 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 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青岛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 单位、项目组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责任人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对 口业务部门负责人,未能履行本制度规定的管理责任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责 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 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 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 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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