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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万科A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强职业操守,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 员的问责力度,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做好上市公 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以 及各子(分)公司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上统 称“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度报告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 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 度报告审计工作。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 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 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 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 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有责必问;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 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 亿元;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 亿元;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 亿元;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 亿元;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原来为亏损的转变为盈利,或者由 盈利转变为亏损;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 亿元;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八条 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 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 (二) 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 (三)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其他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07 年修订)》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或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的格式要求,遗漏 整个章节内容的。 2. 公司董事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 知等要求认定的,其他应披露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四) 存在故意误导投资者的披露行为。 (五) 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业绩预告出现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 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 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 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 以上且不 能提供合理解释的。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 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及时告知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 务所。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 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 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 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第十二条 对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 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 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第十四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 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三章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第十六条 信息报送部门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信息报送部门负责 人承担直接责任。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会主席、总裁、董事会秘书, 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 会主席、总裁、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十八条 因出现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的,公 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并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 干扰、阻挠差错原因和责任追究调查工作,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 (三)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 (四) 多次发生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五) 董事会认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于惩处: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 (四) 董事会认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留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种类第二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经济处罚;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 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 理。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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