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两部门发新规定 严打资助恐怖活动
2010-05-18 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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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两部门发新规定 严打资助恐怖活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8日公布了新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其中,在首条位置新增了对资助恐怖活动案件的追诉规定。

在今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共对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此次公布的规定重申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的有关条文,指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同时对“资助”与“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两个概念作出规定。

新规表示,“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最高检和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资助恐怖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三)》新增加的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属于行为犯罪,而且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量化立案追诉标准,因此其立案追诉标准重申了刑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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