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湖南长株潭商业地产物业税方案已上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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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湖南长株潭商业地产物业税方案已上报国务院
在房产新政出台一个半月之际,任何牵扯到“房产税”、“物业税”的新闻,都会成为关注的焦点,1日一则《湖南湖北拟征商业地产物业税》的消息成为各大网站转载的对象。《中国证券报》称国家相关部门正研究在湖南、湖北各选取一个城市,进行物业税的试点实征,对商业地产进行征收。
对此,记者采访了湖南省相关权威部门,证实了湖南确实在研究对商业地产率先试点征收物业税,但由于省一级层面无权力开征新税种,湖南相关城市试点物业税的申请尚在等待批复的阶段,正式开征尚需时日。
长株潭商业地产物业税方案已上报
有消息称国税总局去年底已开办了湖北、湖南“两型社会”房地产评税业务培训班。国税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陈杰在该培训班上表示,湖北、湖南两省将进行物业税的先行试点改革,要求试点地区从事试点工作的人员熟悉房地产评估的基本理论,掌握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基本方法,并学会操作应用软件。
记者1日走访相关部门了解到,早从2008年开始,湖南省就已经成立相关的专题调研组,在长沙、株洲、湘潭三地就物业税的开征展开全面调研。
“长株潭城市群早已获批‘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计划是在这一范围内着手开展环保税、物业税、资源税、车船税等一揽子税收政策的改革和试点。”开征物业税的初步设想是:第一步对商业地产征收物业税,第二步是扩大到对住宅进行征税,其中对非普通住宅和普通住宅的征税也有先后顺序。
相关人士表示,早在半年前,湖南省人民政府就已经将长株潭三市的税制改革等一系列问题形成方案,上报国务院。该方案目前交由国家财政部研究和完善,需待财政部提出意见后,再次上报并汇总各相关部委的修改意见方可成形。“即使试点方案能顺利地走完全部过程,也还需要一段时间。”
物业税或让商业地产投资客止步
物业税是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由政府根据每年不动产的评估价在保有环节按年征收,计征税额大小取决于持有物业的当年估价和公布税率的乘积,一年一收。
楼市新政让购买住宅投资的人望而却步,而一些商铺、写字楼等逐渐成为投资客的“心头好”。不少业内专家指出,商用物业一旦开征物业税,在推高商用物业的租金的同时,还会让去年转投到商业地产的投资客再次止步。
[名词解释]
商业地产:作为商业用途的地产,以区别于以居住功能为主的住宅房地产,以工业生产功能为主的工业地产等。商业地产广义上通常指用于各种零售、批发、餐饮、娱乐、健身、休闲等经营用途的房地产形式,从经营模式、功能和用途上区别于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房地产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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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试点房产税按评估值征 只针对商业房产“空转” 2010年06月02日 07:03 来源: 东方早报 【字体:大 中 小】 网友评论(0)
第1页:湖南长株潭商业地产物业税方案已上报国务院 第2页:湖北试点房产税按评估值征 只针对商业房产“空转”
湖北省地税局一位知情人士昨日透露,湖北省鄂州市的物业税空转已经试点了很长时间。目前正在模拟的,是将原先按房产原值计税改为按评估值,也就是市值计税。该项评估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
“目前只是空转”
上述人士同时称,目前在进行的是录入基础数据,并未开始真正试点。而且目前只是针对商业房产,对普通住宅等非商业房产还没有计划进行空转或者试点。
这一表态与5月31日新华社的一则消息颇多契合之处。不同的是,上述所谓物业税,如今的标准提法是“房产税”。
据新华社报道,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指出,当前改革房产税的重点应放在现有征税范围内对计税依据的调整。
目前,中国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其中,按房产计税价值征税,主要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高培勇认为,改革应将原先按房产原值计税改为按评估值,从而更好发挥房产税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
新华社的报道称,目前中国已经开始在湖南、湖北部分地区部署相关的改革试点。
国税总局多次调研
湖北省地税局负责统计的相关人士昨日称,去年年底和今年上半年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在湖北进行多次调研,并研究在8+1城市圈进行物业税试点的方案,但是具体工作并没有布置下去,具体地点也还没有确定。
所谓8+1城市圈,是指以武汉为中心,以100公里为半径的城市群落,它包括了武汉及湖北省内的黄石、鄂州、孝感、黄冈、咸宁、仙桃、潜江、天门等8个周边城市。国务院此前已批准武汉8+1城市圈作为两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社会综合改革试验区,享有“先行先试”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外界对该城市圈寄予厚望,将其誉为中国第四个增长极。
武汉发改委一位接近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士透露,但凡涉及税制方面的改革、试点,地方职能部门并没有权限,而是在国家层面操作。
“但如果是涉及'两型社会’的改革配套,倒有可能由地方向上级提出改革方案。”上述人士说。
名词解释
“物业税”空转试点
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曾向早报记者指出,从2003年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分3批在全国10个省区市开展物业税“空转”工作,首批试点至今已达6年之久。这些城市在“空转”过程中获得了一些经验,现在可以考虑“空”转“实”,进入实际征收阶段。
王珏林表示,所谓物业税模拟“空转”,指一切步骤与真实收税流程相同,由财政部门、房产部门以及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统计物业数量,并进行评估和税收统计,但没有实际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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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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