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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三峡水利 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峡水利(600116)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 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 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 本所做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 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 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照《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 1 页 共 3 页 1 三峡水利(600116)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经核查,公司于 2010 年 5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 ) (以下简称《通知》,向全体股东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 地点、会议议程等具体内容,并在 2010 年 4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上刊登的《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会议 决议公告》中,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披露。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公告 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人股东法定代 表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个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证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6 人, 代表股份 9139.6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61%。 2、除本所律师、前述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参会人员均具备《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 定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通知》中列明的全部三项议案。 第 2 页 共 3 页 2 三峡水利(600116)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 、 、 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自本所及本所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 刘 榕 杨国钰 2010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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