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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010年6月18日9:00。
2、股权登记日:2010年5月18日。
3、会议召开地点: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东风街108号鞍钢东山宾馆。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杨华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024,913,4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9.45%;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4,882,086,4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7.48%;外资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42,827,0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97%。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通过如下普通决议:
议案一、审议《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方式: 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5,023,215,4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66%;反对89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8%;弃权80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6%。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二、审议《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方式: 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5,024,422,9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弃权49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三、审议《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表决方式: 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5,019,117, 0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8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弃权5,796,3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15%。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四、审议《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09年12月31日总股本7,234,807,847股为基数,2009年度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元(含税),向股东分配可供分配利润人民币434百万元。方案实施后,可供分配利润剩余人民币9,846百万元。
表决方式: 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5,024,454,9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弃权45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五、审议《2009年度董事及监事酬金议案》。
表决方式: 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5,023,528,9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72%;反对89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8%;弃权49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六、审议《关于聘任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及中瑞岳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担任公司2010年度境内、境外审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议案》。
表决方式: 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5,021,518,8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32%;反对254,5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5%;弃权3,140,0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63%。
表决结果:通过。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如下特别决议案:
议案七、《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H 股一般性授权议案》。
表决方式: 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4,903,764,4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7.589%;反对120,690,4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402%;弃权45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9%。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见2010年4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本
公司2009年度报告全文。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穆晓清律师和谭杰伦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2、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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