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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三峡管理、调度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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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三峡管理、调度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 水利部令第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三峡水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峡水库调度,三峡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安全运行的监督,三峡库区水资源和河道的管理以及水行政监督检查等。 前款所称三峡水库调度,是指三峡水库汛期的防洪调度以及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运用期的水量调度。
第三条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科学调度,合理配置水资源,保护水环境,充分发挥三峡水库的防洪、发电、航运、供水、灌溉、旅游等综合功能。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三峡水库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的监督工作。 长江水利委员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的授权,负责三峡水库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工作。 重庆市、湖北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库区水资源和河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三峡库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商重庆市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划定三峡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六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峡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管辖范围内各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巡查制度。
第二章 水库调度
第八条 三峡水库的防洪调度,应当依据经批准的长江流域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三峡水库洪水调度方案、调度规程、年度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以及防洪调度指令进行,并服从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长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三峡水库的洪水调度方案,应当依据经批准的长江流域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由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编制,征求重庆市、湖北省以及三峡水库下游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
第十条 三峡水库的年度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应当依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长江流域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三峡水库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由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编制,经长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 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长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的三峡水库防洪调度指令,具体负责三峡水库防洪调度的实施。 三峡水库的发电与航运调度应当服从防洪调度。
第十二条 三峡水库的水量调度,应当依据经批准的三峡库区及下游河段水量分配方案(或者长江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三峡水库调度规程以及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运用期的水量调度运用计划、水量实时调度指令进行,并服从水利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的调度指挥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三峡水库的水量分配与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注意维持三峡库区及下游河段的合理水位和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四条 三峡库区及下游河段水量分配方案,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商重庆市、湖北省以及三峡水库下游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经水利部审查,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组织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编制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运用期的水量调度运用计划,征求重庆市、湖北省以及三峡水库下游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水利部批准。
第十六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依据经批准的三峡库区及下游河段水量分配方案(或者长江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运用期的水量调度运用计划,下达水量实时调度指令。 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水量实时调度指令,具体负责三峡水库水量调度的实施,并按照水量调度指令做好发电计划的安排。
第十七条 三峡库区及下游河段发生干旱灾害时,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长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实施应急水量调度。
第十八条 三峡水库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时,长江水利委员会和重庆市、湖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调度措施。
第十九条 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枢纽工程的安全运行与管理养护,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枢纽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做好枢纽工程的养护修理工作。 水利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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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利委员会蔡其华主任就《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08-11-20
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发布了《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就《办法》制定和实施的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长江委主任蔡其华。 一、为什么要制定《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 制定《办法》,是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各项涉水事务进行了规范,也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水行政管理职责。三峡水库是长江流域防洪控制性骨干工程,在保障流域综合治理开发,实现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处于关键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管理和保护好三峡水库,是水利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办法》,使水利部门的水行政管理职能得到落实。 制定《办法》,是加强三峡水库管理的需要。随着三峡工程由建设期逐步过渡到运行管理期,三峡水库各种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日趋频繁,有关水库管理的问题也逐渐增多。三峡工程涉及湖北、重庆两省市和众多涉水部门,管理任务十分艰巨。为落实管理,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32号),明确指出: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三峡水库的行政管理,并进行监督和指导,必要时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制定适用于三峡水库管理的规章制度。200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经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规定:三峡工程建成后运行的管理职责由水利部承担。为规范三峡水库防洪、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各项活动,实现三峡水库综合管理的目标,有必要通过制定《办法》,把现行水法规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具体化、规范化,以满足加强三峡水库管理的需要。 制定《办法》,是建立和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的需要。三峡水库无论是汛期的防洪调度,还是非汛期的水量调度,对于保证整个长江流域的水资源以及向我国北方调水的安全都非常重要。特别是随着南水北调工程的实施,三峡水库对保障长江中下游城乡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用水,兼顾发电、航运、农业和工业等生产用水需要,维护水库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解决长江口生态问题,改善航道条件,形成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良性循环,实现我国南北方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办法》,明确流域管理机构、有关省(市)及水利枢纽管理单位的职责,充分发挥流域管理机构在三峡水库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三峡水库的科学管理,进一步健全水资源管理体制,确保长江流域防洪安全,促进实现全国水资源配置战略目标,保障长江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办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原则。三峡水库作为一个流域控制性水利工程,与全国八万多座水库在性质上没有根本的区别。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三峡水库建成后的运行管理主体是水利部。《办法》按照《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对各项涉水事务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三峡水库管理事务中的水行政管理职责,做到了既不失职,也不越权。 二是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这为三峡水库管理指明了方向。为此,《办法》明确规定,三峡水库汛期的发电和航运调度要服从防洪调度;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在具体负责实施三峡水库水量调度时,要按照水量调度指令,做好发电计划的安排。《办法》强调了在三峡水库的管理中,要始终把防洪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等公益性的目标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要在实现三峡工程的多种功能目标的过程中,使三峡水库的综合效益得以充分发挥,这是在三峡水库管理中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重要体现。 三是体现了贯彻落实《水法》确定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的目标。《办法》体现了《水法》确定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明确了国家防总、水利部和流域防总、流域管理机构在水库防洪调度、水量调度的职责;同时在库区水资源管理、库区河道管理等方面,明确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管理事权,有利于充分发挥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峡水库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三、《办法》对三峡工程的防洪调度做了哪些规定?按照《办法》规定的防洪调度措施,如遭遇类似98大洪水,三峡水库对保障下游防洪安全有何作用? 三峡工程是长江中下游防洪体系中的关键性骨干工程,为充分发挥三峡工程的防洪作用,《办法》在三峡水库的防洪调度方面作出了规定。如第八条“三峡水库的防洪调度,应当依据经批准的长江流域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三峡水库洪水调度方案、调度规程、年度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以及防洪调度指令进行,并服从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长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长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的三峡水库防洪调度指令,具体负责三峡水库防洪调度的实施。”此外,《办法》还对三峡水库洪水调度方案、年度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的编制与审批以及水库防洪调度指令的下达和实施等进行了规范。 如果再发生98年那样流域性的大洪水,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洪水调度,控制水库蓄洪水位不超过防洪限制水位145米,利用三峡水库221亿立方米的防洪库容,可有效地调蓄上游来的大洪水,减小下游荆江河段的防洪压力,在保证不启用分蓄洪区的条件下,使洪水安全下泄,减少因洪水带来的各种灾害和财产损失。 四、《办法》对三峡水库水量调度做了哪些规定? 三峡工程作为流域控制性工程,在枯水期可利用其巨大的兴利库容,通过水量调度,对保障长江中、下游城乡居民生活和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畅通和生态环境需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充分发挥三峡水库这一特定功能,《办法》对三峡水库水量调度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进行了规范,如第十二条“三峡水库的水量调度,应当依据经批准的三峡库区及下游河段水量分配方案(或者长江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三峡水库调度规程以及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运用期的水量调度运用计划、水量实时调度指令进行,并服从水利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的调度指挥和监督管理。”同时,对水量调度的原则、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运用计划的编制与审批以及水量实时调度指令等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对确保三峡水库及其下游河道生态环境保护,维持长江黄金水道的安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此外,《办法》还针对三峡库区及下游河段发生干旱灾害以及三峡水库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时的水量调度,专门作出了规定。 五、《办法》对三峡库区水资源管理做了哪些规范? 三峡水库库容巨大(大约393亿立方米),只有保持一库清水,才能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依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水资源管理的规定,结合三峡工程的特点,《办法》重点对三峡库区水资源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库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水功能区划的拟定、审查、审核与批准,库区水域纳污能力的核定与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水质保护和水质监测等,同时根据水资源管理的要求提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六、《办法》对三峡库区河道管理做了哪些规范? 三峡水库属于河道性水库,在水行政管理中必须贯彻落实《水法》、《防洪法》和《水土保持法》等法律以及《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河道管理的规定。结合三峡库区的自身特点,《办法》对三峡库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建设项目管理与岸线利用、采砂管理、库区水土保持等方面的事项进行了明确,同时对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限制活动进行了规定。 七、长江水利委员会就《办法》实施有哪些考虑和安排? 在《办法》颁布后,长江水利委员会将于近期安排《办法》的宣传和实施。一是面向社会,加强宣传,为《办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会,特别是面向三峡库区,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要让社会各界、各行各业都了解和遵守《办法》,保障《办法》的有效贯彻实施。二是在水利部的统一部署下,联合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办法》为依据,在三峡水库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三是根据水利部的安排,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措施,如编制或修订涉及三峡水库调度的洪水调度方案、年度汛期调度运用计划、长江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三峡水库调度规程以及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运用期的水量调度运用计划、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等相关方案、计划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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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调度谋多赢
2009-6-13 来源:人民长江报
本报记者 朱俊君 通讯员 于晶晶
5月26日,《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2009年汛期调度运用方案》(以下简称《调度方案》)通过长江防总审查,并由国家防总批复实施。
《调度方案》指出,今年三峡水利枢纽将全面发挥防洪减灾综合效益。
这意味着历经16年建设的三峡工程,终于可以承担起它的首要设计使命——为长江防洪作出应有的贡献。
随着三峡工程的全面完建,作为长江干流唯一的控制性工程,如何更加充分地发挥防洪、发电、航运等综合效益,备受世人关注。为此,水利部、长江委等相继开展专题研究,竭力通过科学、精细、优化的调度,让三峡工程发挥更大的综合效益。
16年建设:工程可挡千年一遇洪水
长江洪灾一直是我国“心腹之患”,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开展了大规模的防洪工程建设,在“蓄泄兼筹、以泄为主”的方针和“江湖两利”、“左右岸兼顾、上中下游协调”的原则指导下,逐步形成了以堤防为基础,三峡工程为骨干,干支流水库、蓄滞洪区、河道整治相配套,平垸行洪、退田还湖、水土保持相结合,以及其他非工程防洪手段并重的综合防洪体系。
“三峡工程是长江干流唯一的控制性工程,是抵御长江洪水的关键性骨干工程,它的防洪减灾综合效益得以全面发挥,对整个长江中下游防洪都将带来极大的帮助。”长江防总办副主任史光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自从2006年三峡工程蓄水至156米,进入初期运行期以来,工程就已开始发挥初期防洪减灾效益。但是由于当时库区地质灾害整治及移民工作还未完成,因此防洪减灾效益十分有限。
而今年,三峡水利枢纽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达到1000年一遇。按照今年的《调度方案》,三峡水库对长江上游洪水进行调控,将可使荆江河段防洪标准达100年一遇,遇100年一遇以上至1000年一遇洪水,包括类似1870年洪水时,控制枝城站流量不大于80000立方米每秒,配合分蓄洪区的运用保证荆江河段行洪安全,避免南北两岸干堤溃决发生毁灭性灾害。
“三峡工程221.5亿立方米的防洪库容在今年就可以有效的拦蓄上游洪水。”史光前说,历经16年建设,三峡工程终于可以全面发挥其防洪减灾综合效益。如果遇到特大洪水,三峡工程可以起到削峰、错峰的作用,解决下游地区千百年来的“心腹之患”,保障荆江河段的安全,并增加长江中下游城市防洪调度的灵活性。
优化调度:发挥更大综合效益
三峡工程首要任务是防洪,其防洪减灾效益显著,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如何让三峡工程发挥更大的综合效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三峡工程在设计之初拟定的水库综合利用调度方案规定,“三峡工程汛期以防洪排沙为主,发电服从于防洪和排沙,水库一般维持在防洪限制水位运行,遇大洪水按防洪调度方式调度;水库汛后蓄水至正常蓄水位,枯水期发电与航运统筹兼顾,水库逐步消落至枯期消落低水位,汛前降至防洪限制水位。”
“之前的调度原则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史光前说,目前各方面对三峡工程的调度运用提出了新要求,尤其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同时,上游大型水库的兴建,三峡水库的来水来沙条件将发生较大的改变,三峡工程的运用环境也在发生变化。加之原设计的调度方式对流域枯水的水量调配问题研究不够,防洪调度主要考虑对荆江补偿等,都给三峡水库正常运行期的调度运用提出了新问题,因此必须对原有调度方案加以优化。
2008年7月17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第16次会议决定,由水利部会同三峡办、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气象局、三峡总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把防洪安全放在第一位,同时在考虑充分利用汛末洪水资源的基础上提出三峡水库优化调度方案,经国家防总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水利部立即组织长江委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并在今年4月底,编制提出了《三峡水库优化调度方案》。
三峡水库进行多目标系统性的优化调度,并突出防洪、供水等社会效益,是社会进步和思路创新的一个体现。按照今年的《调度方案》,在增加了对下游城陵矶附近区域的防洪补偿的考虑后,将减少城陵矶地区的分洪几率,三峡工程下游的防洪压力将大大减轻。同时,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加大了汛限水位的浮动范围,汛限水位上限可蓄到146.5米,配合适当提前蓄水,这可使三峡工程一年多发电18亿千瓦时。此外,还大大增强了长江干流的通航能力。
谋求多赢:办好“最难的事”
三峡工程在经过优化调度后,其综合效益将进一步发挥。但如何调度才能实现多赢的目标,却是一个难题。
“调度一直以来都是防汛中‘最难的事’。”史光前说,尽管提前制定的调度方案,都经过严密精细的设计。但在具体的洪水调度中,它又是千变万化的。尤其当边缘化、临界状况出现时,必须在周密的预报分析计算下,才可能做到多赢。
翻看历年调度记录,不难发现这样的成功案例:2007年8月,长江一号洪峰通过最为险要的荆江河段,长江防总精心调度,使洪峰经过沙市水文站时距警戒水位仅3厘米,避免了大量人员上堤值守巡查,有效地减轻了下游荆江河段的防汛压力。同时,正是精确控制了下泄流量,避免了库区水位过度提升,还避免了库区未搬迁的移民紧急转移,实现了洪水调度上下游双赢的目标。
“但现在的问题是,目前水文预报精度和预见期还需要进一步的提升。”史光前说,水文预报预见期越久,精度越高,才能使调度工作越准确。要有效地调度三峡工程,必须努力提高中短期预报精度,尽可能延长预见期。
同时,还必须要正确认识三峡工程的防洪能力。即便三峡工程建成运用后,遇1954型的洪水,长江中下游仍有约340至400亿立方米的超额洪水需要妥善安排。“防汛始终是三峡工程的首要任务,只有首先确保了防洪安全,才能谋求其他方面的综合效益。”史光前说,必须加强队伍能力建设,提高调度精细化水平,办好“最难的事”,最大限度地发挥三峡工程的综合效益,获得“多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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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防总 水库汛限水位动态控制试点工作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洪水管理,规范水库汛限水位动态控制试点工作,确保水库防洪安全,科学利用洪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水库汛限水位动态控制是指水库在汛期,根据实时雨、水情,利用预报成果,在不降低水库防洪标准,确保水库、上下游地区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科学论证并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水库汛限水位动态控制方案确定的控制范围对汛限水位进行浮动的调度过程。
第三条 水库开展汛限水位动态控制试点工作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发挥水库综合作用,提高水库洪水资源利用率。
2、经安全鉴定为一类坝的大型水库。
3、具备完善且运行稳定的水库水雨情测报、洪水预报调度等系统,有稳定且预报精度较高的洪水预报方案。
4、水库具备健全的管理机构、较强的技术力量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5、已按现行规程规范完成了水库汛限水位复核工作。
第四条 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水库汛限水位动态控制试点工作由水库所在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配合。
第五条 经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或流域管理机构认定防洪影响跨省级区划的水库的汛限水位动态控制试点工作由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水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配合。
第六条 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水库和经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或流域管理机构认定防洪影响跨省级区划的水库以外的水库的汛限水位动态控制试点工作由水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负责。
第七条 汛限水位动态控制试点水库由本意见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所规定的试点工作负责机构按照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结合所辖水库实际情况提出,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核准。
第八条 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核准的试点水库,应由试点工作负责机构组织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管理单位参照本意见所附的《水库汛限水位动态控制研究主要内容》编制试点水库汛限水位动态控制研究工作大纲。
第九条 试点水库汛限水位动态控制研究工作大纲由试点工作负责机构组织审批,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试点水库主管部门或管理单位应根据审批后的汛限水位动态控制研究工作大纲,组织经试点工作负责机构认可并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或科研单位开展相关研究论证工作,提出水库汛限水位动态控制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水库汛限水位动态控制研究报告经试点工作负责机构审核后按既定规划设计审批程序和权限报审报批。
第十二条 试点水库主管部门或管理单位应根据审批意见制定水库调度运用方案,按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原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批,并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或流域管理机构要按照安全、科学、积极、稳妥的原则,逐步推进水库汛限水位动态控制试点工作。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或流域管理机构应对实施汛限水位动态控制的水库的运行和调度加强监督和管理,发现试点水库违规调度或存在工程安全隐患,试点工作负责机构应立即停止该水库实施汛限水位动态控制。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底,试点水库主管部门或管理单位都要对当年水库的运行情况、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存在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总结。总结报告经试点工作负责机构审核后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底,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或流域管理机构应对所负责的水库汛限水位动态试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认真总结,科学评价。总结报告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七条 试点水库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水库调度运用方案执行。同时,水库管理单位要加强大坝等重要设施安全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防洪安全。
第十八条 本意见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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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 ——附加英文版
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
颁布日期:1993.12.01
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 (1993年12月1日水利部水管[1993]61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地科学地进行综合利用水库调度运用,保证水库防洪安全,充 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综合利用的大型及重要中、小型水库,其他水库可参照 执行。 第三条 水库调度运用要依据经审查批准的流域规划、水库设计、竣工验收及 有关协议等文件。水库设计中规定的综合利用任务的主、次关系和调度运用原则及 指标,在调度运用中必须遵守,不得任意改变,情况发生变化需改变时,要进行重 新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水库调度要在服从防洪总体安排保证水库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协调防 洪、兴利及各用水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水库防洪、蓄水兴利的最大综合利用效益 。 第五条 水库调度运用工作的主要内容: 1.编制水库防洪与兴利调度运用计划; 2.进行短期、中期、长期水文预报; 3.进行水库实时调度运用。 第六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水库规划设计等有关文件、资料;并掌握水库所 在流域及有关区域的自然地理、水文气象、社会经济、水利化发展、河道防洪工程 系统及其保护对象、综合利用各部门用水要求等基本情况,为水库调度运用提供可 靠的依据。 第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要根据本通则并结合具体情况,编制本水库的调度运 用规程,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影响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重要水库,应报流域机构审定。由串联、并联水库群共同负担下游防洪和兴利任务 的,水库群主管部门应主持制定联合调度运用方案,并负责指挥水库群的实时调度 。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水库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水库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八条 水库调度运用要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研究优化调度方案,依靠科学 进步不断提高水库调度运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 水库调度运用指标和基本资料 第九条 水库调度运用的主要技术指标包括:上级批准或有关协议文件确定的 校核洪水位、设计洪水位、防洪高水位、汛期限制水位、正常蓄水位、综合利用的 下限水位、死水位、库区土地征用及移民迁安高程、下游防洪系统的安全标准、城 市生活及工业供水量、农牧业供水量、水电厂保证出力等。 新建成的水库,如在工程验收时规定有初期运用要求的,应根据工程状况逐年 或分阶段明确规定上述运用指标,经水库主管部门审定后使用。 第十条 基本资料是水库调度运用的基础,必须可靠。对水库调度运用关系重 要的几项资料要求如下: 1.库容曲线:应使用近期合格的1/5000~1/25000地形图量制的库容曲线成果 。在多沙河流上的水库,要求三至五年施测一次库区地形图(包括水下部分),如 发生大洪水应在当年汛后施测,并绘制新库容曲线。一般河流上的水库,当泥沙淤 积对有效库容影响较大时,亦应施测库区地形图,修正原库容曲线,并按程序核定 后公布使用。 2.设计洪水:运行多年的水库应对原设计洪水进行复核,使用最新审批的成果 。 3.泄水、输水建筑物的泄流曲线:应经过实测资料率定。 4.下游河道的安全泄流量:要采用流域防洪规划所规定的水库下游河道控制断 面的安全泄流量。 水库管理单位,应将水库的基本资料汇编成册,并根据资料的积累和变化情况 及时予以补充和修正。 第十一条 因工程情况或设计洪水、径流量、库容、泄洪能力、下游河道安全 泄流量等基本数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改变水库设计调度运用规定时,水库管理单 位提出要求,由水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在核实和修正基本资料的基础上,按 照有关规程、规范复核修改运用指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使用。 第三章 防洪调度 第十二条 水库防洪调度的任务是:根据规划设计确定或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 水库安全标准和下游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防洪调度方式及各防洪特征水位对入库 洪水进行调蓄,保障大坝和下游防洪安全。遇超标准洪水,应力求保大坝安全并尽 量减轻下游的洪水灾害。 第十三条 防洪调度的原则: 1.在保证大坝安全的前提下,按下游防洪需要对洪水进行调蓄; 2.水库与下游河道堤防和分、滞洪区防洪体系联合运用,充分发挥水库的调洪 作用; 3.防洪调度方式的判别条件要简明易行,在实时调度中对各种可能影响泄洪的 因素要有足够的估计; 4.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调度运用,应按各级防汛指挥部门的调度权限 ,实行分级调度。 第十四条 编制防洪调度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核定(或明确)各防洪特征水位; 2.制定实时防洪调度运用方式及判别条件; 3.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非常措施及其使用条件,重要水库要绘制垮坝淹没范 围图; 4.编制快速调洪辅助图表; 5.明确实施水库防洪调度计划的组织措施和调度权限。 第十五条 水库在汛期应依据工程防洪能力和防护对象的重要程度,采取分级 控制泄洪的防洪调度方式。水库控泄级别,按下游排涝、保护农田、保障城镇及交 通干线安全等不同防护要求划分,依据其防护对象的重要程度和河道主槽、堤防、 动用分洪措施的行洪能力,确定各级的安全标准、安全泄量和相应的调度权限。同 时,还要明确规定遇到超过下游防洪标准的洪水后,水库转为保坝为主加大泄流的 判别条件。 第十六条 入库洪水具有季节变化规律的水库,应实行分期防洪调度。如原规 划设计未考虑的,可由管理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共同编制分期防洪调度方案,经水库 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分期洪水时段划分,要依据气象成因和雨情、水情的季节变化规律确定,时段 划分不宜过短,两期衔接处要设过渡期,使水库水位逐步抬高;分期设计洪水,要 按设计洪水规范的有关规定和方法计算;分期限制水位的制定,应依据计算的分期 设计洪水(主汛期,应采用按全年最大取样的设计洪水),按照不降低工程安全标 准、承担下游的防洪标准和库区安全标准的原则,及相应的泄流方式,进行调洪计 算确定。 第十七条 大型水库和重要中型水库,必须依据经审定的洪水预报方案,进行 洪水预报调度。预报调度形式可视水库的具体情况和需要采用预泄、补偿调节、错 峰调度方式等。无论采用上述那种预报调度方式,在实施时,都要留有适当余地, 以策安全。 第十八条 当遇到超过水库校核标准的洪水时,要及时向下游报警并尽可能采 取紧急抢护措施,力争保主坝和重要副坝的安全。需要采取非常泄洪措施的,要预 先慎重拟定启用非常泄洪措施的条件,制定下游居民的转移方案,按审批权限经批 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在入库洪峰已过且已出现了最高库水位后的水库水位消落阶段,应 在不影响土坝坝坡稳定和下游河道堤防安全的前提下,安排水库下泄流量,尽快腾 库,在下次洪水到来前使库水位回降到汛限水位。 第二十条 具有防洪兴利重叠库容的水库,应根据设计确定的收水时间,安排 汛末蓄水。在实施中,可根据当时的天气形势预报和得、失净效益分析提出收水意 见,经水库主管部门同意后,调整收水时间,及时蓄水。 第二十一条 多泥沙河流上的水库,应根据本水库的具体情况和泥沙运动规律 ,研究采用适宜的排沙方式,如“异重流”排沙、“蓄清排浑”和“泄空集中拉沙 ”等,实行调水调沙相结合的调度方式。 第二十二条 承担防凌任务的水库,应根据水库下游河道防凌的要求,制订凌 汛期水库蓄泄的调度计划。 北方严寒地区的水库,要制订冬季保护大坝、闸门建筑物防冰冻的调度运用计 划。 第四章 兴利调度 第二十三条 水库兴利调度的任务是:依据规划设计确定的开发目标,合理调 配水量,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利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兴利调度的原则: 1.在制订计划时,要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既要保重点任务又要尽可能 兼顾其他方面的要求,最大限度地综合利用水资源。 2.要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基础上核定各用水部门供水量,贯彻“一水多用 ”的原则,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3.兴利调度方式,要根据水库调节性能和兴利各部门用水特点拟定。 4.库内引水,要纳入水库水量的统一分配和统一调度。 第二十五条 编制兴利调度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年(期、月)来水的预测。 2.协调有关各部门对水库供水的要求。 3.拟定各时段的水库控制运用指标。 4.根据上述条件,制订年(期、月)的具体供水计划。 第二十六条 在兴利方面,以城市工业及生活供水为主的水库,应在保证供水 前提下,合理安排其他用水。对有特别重要供水任务的水库,应预留一部分备用水 量,以备连续特枯年份使用。 第二十七条 在兴利方面,以灌溉为主,兼有发电、航运等任务的水库,在编 制兴利调度计划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合理地调整灌溉用水方式,减低供水高峰。 2.充分利用灌区内的蓄水工程,在非灌溉期或非用水高峰时由水库提前放水充 蓄;在用水高峰时,灌区内的蓄水工程可与水库共同供给灌区用水。 3.结合灌溉供水,尽量兼顾发电、航运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在兴利方面,以发电为主,兼有灌溉、航运等任务的水库,在编 制兴利调度计划时,应按设计中的规定,协调好发电与其他用水部门间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有竹木流放和过鱼要求的水库,其运用方式,应尽量满足竹木流 放和过鱼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条 在实时调度中,应根据当时的库水位和前期来水情况,参照调度图 和水文气象预报,调整调度计划。 对于多年调节水库,在正常蓄水情况下,一般应控制调节年度末库水位不低于 规定的年消落水位,为连续枯水年的用水储备一定的水量。 当遇到特殊干旱年,水库水位已落于限制供水区时,应根据当时具体情况核减 供水量,重新调整各用水部门的用水量,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五章 水文观测与预报 第三十一条 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应根据水文预报及水库调度的需要布设水 文站网。都要建立入库、出库站。水库所设测站的观测与报汛,均应按照国家有关 水文测验规范及水文情报预报拍报办法进行。 水文测站设定以后,应长期稳定,但当流域水文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调 整,在调整重要水文站时,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必须使水文观测资料前、后衔接。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水库正常调度运用,水库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各种通信设 施,必要时要设立专用通信手段,以保证水文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同时要做到与上 、下游防汛指挥部门及有关单位通信联系畅通无阻。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应建立 自动测报和预报系统,以提高水库的调度水平。 第三十三条 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必须开展水文预报工作。各水库编制的水文 预报方案须经水库主管部门审定。已使用的预报方案,应根据实测资料积累情况, 进行修改或补充。实时水文预报,应按照规定发至有关单位和部门,并根据水情、 雨情的变化,及时发出修正预报。 第六章 调度管理及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 大型及重要中、小型水库,编制本水库调度运用规程的主要内容 应包括: 1.本水库承担的任务,调度运用的原则和要求; 2.主要运用指标; 3.防洪调度规则; 4.兴利调度规则及绘制调度图; 5.水文情报与预报规定; 6.水库调度工作的规章制度。 水库管理单位要依照本水库的调度运用规程,编制调度运用计划,包括年、供 水期、月(视具体需要而定)的兴利调度运用计划和汛期的调度运用计划,报请水 库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查。 第三十五条 重要大型水库,应编制水库调度月报上报水库主管部门。其内容 有: 1.水库以上流域水文实况; 2.水库调度运用过程及特征值; 3.下月的水库调度计划和要求。 第三十六条 水库管理单位要建立调度值班制度,汛期值班人员应做到: 1.及时收集水文气象情报,进行洪水预报作业,提出调度意见。 2.密切注意水库安全以及上、下游防洪抢险情况,当发生异常情况时,要及时 向防汛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汇报。 3.当水库泄洪、排沙或改变运用方式以及工程发生异常情况危及大坝和下游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情况时,要把情况和上级主管领导的决定,及时向有关单位联系 传达。 4.做好值班调度记录,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对重要的调度命令和上级指示要 进行录音或文字传真。 5.严格遵守防汛纪律,服从上级主管部门调度指挥。 平时,水库管理单位要配备专职调度人员,负责处理日常的兴利调度事宜。 第三十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要建立水库调度运用技术档案制度,水文数据、水 文气象预报成果、调度方案的计算成果、调度决策、水库运用数据等,要按规定及 时整理归档。 第三十八条 水库调度一般每年都要进行总结,总结报告应报水库主管部门备 案。总结的内容应包括:对当年来水情况(雨情、水情,多沙河流包括沙情)的分 析;水文气象预报成果及其误差评定;水库防洪、兴利调度,合理性分析;综合利 用经济效益评价;经验教训及今后的改进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 通则拟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通则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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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年3月 22日国务院第 77号令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o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七条 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 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 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十二条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为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对,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四章 险坝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砂、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 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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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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