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完成签署
2010-06-29 1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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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完成签署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全文

  两岸两会领导人第五次会谈在重庆举行 ECFA等两项协议“瓜熟蒂落”

  两会领导人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新华网重庆6月29日电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29日下午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协议“序言”说,两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新华社快讯:29日14时40分许,海协会会长陈云林与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完成《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的签署。

  新华社快讯:海协会与海基会29日14时30分在重庆就《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举行签字仪式。

  陈云林与江丙坤举行两会领导人第五次会谈

  新华社重庆6月29日电(记者张勇 赵博 张琴)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29日在重庆举行两会恢复协商以来的第五次领导人会谈。双方就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进行了磋商,回顾了两会所签协议的执行情况,讨论了两会第六次会谈议题规划及会务合作等事宜。

  陈云林表示,自2008年6月两会恢复制度化协商以来,两岸同胞携手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这是一段共同致力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全新历程。在短短两年的时间里,两会协商议题由浅入深、领域由窄向宽、内容由简趋繁,为两岸同胞带来的福祉越来越多,经济民生的受益面越来越广,社会各界的联系程度越来越深。两会签署的各项协议,正一步步转变为两岸同胞互蒙其利的生动现实,正一步步转化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丰硕成果。

  陈云林和江丙坤商谈并确认了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等两项协议,会谈结束后举行了签字仪式。

  在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双方确立了开展合作的基本精神、合作范围和推进步骤。同意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进一步增进双方的投资贸易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第一阶段,签署框架协议;第二阶段,就框架协议中各项规定目标进行商谈,逐一签署单项协议。为使两岸民众尽快享受到框架协议的利益,双方同意先实施早期收获计划,在框架协议生效后对部分产品实行关税减让,并在部分服务贸易领域实施更加开放的政策措施。

  在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中,双方同意全方位的建立两岸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切实保障两岸人民权益,提高两岸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

  陈云林指出,商签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符合两岸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利于深化两岸经济合作,建立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有利于两岸共同应对日益严峻的国际竞争,最大限度地实现两岸经济优势互补、互利双赢。特别是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两会协商史上两岸同胞参与最广泛的一项协议,充分考虑和照顾了两岸各界人士的意见和愿望。框架协议涵盖了两岸间主要的经济活动,包括了对现有机制的补充与完善,对未来合作的展望与开拓,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的防范和争端解决。大陆方面在早收计划中认真履行了承诺,充分释放了善意,照顾了台湾中小企业弱势产业和广大农民利益,这也是两岸同胞互利互惠的协议,体现了协商成果为两岸同胞共享的精神。希望框架协议签署后能够尽快顺利实施,使两岸同胞特别是台湾同胞早日受惠。

  双方就两会后续协商议题规划交换了意见。同意将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列为第六次会谈协商议题并签署协议;同意在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生效后,立即展开两岸投资保护协议的协商,并列入第六次会谈议题,尽早开始准备工作。
  双方讨论了继续加强会务合作事宜,从本次会谈开始,两会商签协议之后不再安排参访活动。相关参访活动通过年度交流活动加以安排。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新华社重庆6月29日电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29日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如下:

  序言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

  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

  本协议目标为:

  一、 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 合作措施

  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贸易与投资

  第三条 货物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

  (二)原产地规则;

  (三)海关程序;

  (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

  (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第四条 服务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服务贸易协议的磋商应致力于: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与深度;

  (三)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条 投资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针对本条第二款所述事项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

  二、该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建立投资保障机制;

  (二)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的限制;

  (四)促进投资便利化。

  第三章 经济合作

  第六条 经济合作

  一、为强化并扩大本协议的效益,双方同意,加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作: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贸易促进及贸易便利化;

  (四)海关合作;

  (五)电子商务合作;

  (六)研究双方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推动双方重大项目合作,协调解决双方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推动双方中小企业合作,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八)推动双方经贸社团互设办事机构。

  二、双方应尽速针对本条合作事项的具体计划与内容展开协商。

  第四章 早期收获

  第七条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一所列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将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实施。

  二、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双方应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获产品及降税安排实施降税;但双方各自对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的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较低时,则适用该税率;

  (二)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附件二所列临时原产地规则。依据该规则被认定为原产于一方的上述产品,另一方在进口时应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三)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是指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措施,其中双方保障措施列入本协议附件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达成的货物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二中列明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和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规则应终止适用。

  第八条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

  二、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一方应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对另一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减少或消除实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本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及开放措施适用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达成的服务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应终止适用;

  (四)若因实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寻求解决方案。

  第五章 其他

  第九条 例外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一方采取或维持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条 争端解决

  一、双方应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在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争端解决协议生效前,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应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或由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设立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 机构安排

  一、双方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完成为落实本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

  (二)监督并评估本协议的执行;

  (三)解释本协议的规定;

  (四)通报重要经贸信息;

  (五)根据本协议第十条规定,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领域中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并接受委员会监督。

  三、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与本协议相关的业务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络。

  第十二条 文书格式

  基于本协议所进行的业务联系,应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第十三条 附件及后续协议

  本协议的附件及根据本协议签署的后续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 修正

  本协议修正,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五条 生效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终止

  一、一方终止本协议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在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始协商。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本协议自通知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终止。

  二、本协议终止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就因本协议终止而产生的问题展开协商。

  本协议于六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

  附件二 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

  附件三 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双方保障措施

  附件四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

  附件五 适用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全文)

  新华网重庆6月29日电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29日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全文如下:

  为保障海峡两岸人民权益,促进两岸经济、科技与文化发展,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目标

  双方同意本着平等互惠原则,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植物新品种权(植物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等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协商解决相关问题,提升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的创新、应用、管理及保护。

  二、优先权利

  双方同意依各自规定,确认对方专利、商标及品种权第一次申请日的效力,并积极推动作出相应安排,保障两岸人民的优先权权益。

  三、保护品种

  双方同意在各自公告的植物品种保护名录(植物种类)范围内受理对方品种权的申请,并就扩大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可申请品种权之植物种类)进行协商。

  四、审查合作

  双方同意推动相互利用专利检索与审查结果、品种权审查和测试等合作及协商。

  五、业界合作

  双方同意促进两岸专利、商标等业界合作,提供有效、便捷服务。

  六、认证服务

  双方同意为促进两岸著作权贸易,建立著作权认证合作机制,于一方音像(影音)制品于他方出版时,得由一方指定之相关协会或团体办理著作权认证,并就建立图书、软件(电脑程式)等其他作品、制品认证制度交换意见。

  七、协处机制

  双方同意建立执法协处机制,依各自规定妥善处理下列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事宜:

  (一)打击盗版及仿冒,特别是查处经由网络(网路)提供或帮助提供盗版图书、音像(影音)及软件(电脑程式)等侵权网站,以及在市场流通的盗版及仿冒品;

  (二)保护驰名(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共同防止恶意抢注行为,并保障权利人行使申请撤销被抢注驰名(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的权利;

  (三)强化水果及其他农产品虚伪产地标识(示)之市场监管及查处措施;

  (四)其他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事宜。

  在处理上述权益保护事宜时,双方可相互提供必要的资讯,并通报处理结果。

  八、业务交流

  双方同意开展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业务交流与合作事项如下:

  (一)推动业务主管部门人员进行工作会晤、考察参访、经验和技术交流、举办研讨会等,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二)交换制度规范、数据文献资料(资料库)及其他相关资讯;

  (三)推动相关文件电子交换合作;

  (四)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流与合作;

  (五)加强对相关企业、代理人及公众的宣导;

  (六)双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项。

  九、工作规划

  双方同意分别设置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品种权等工作组,负责商定具体工作规划及方案。

  十、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对于在执行本协议相关活动中所获资讯予以保密。但依请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一、限制用途

  双方同意仅依请求目的使用对方提供之资料。但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文书格式

  双方同意交换、通报、查询资讯及日常业务联系等,使用商定的文书格式。

  十三、联系主体

  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十四、协议履行与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本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十五、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六、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七、签署生效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六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





  两岸两会领导人第五次会谈在重庆举行 ECFA等两项协议“瓜熟蒂落”

  新华社重庆6月29日电(记者赵博 张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29日在重庆举行两会领导人第五次会谈。本次会谈的“重头戏”是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陈云林在会谈开始时说,随着此次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商签,两会围绕经济议题的商谈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我们希望协议达成后,有关各方能积极推动,保证协议顺利实施,让这一纸承载着两岸同胞期待、凝聚着两岸各方心血的协议,能够早日取得经济效益,早日切实造福两岸同胞。

  陈云林说,实践已经证明,两会制度化协商是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重要途径。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不仅需要推进经济合作、促进共同发展,也需要弘扬中华文化、加强精神纽带;不仅需要厚植经济基础,也需要提供文化的养分。因此,随着两岸关系的发展,两会协商也需要不断开拓新领域、丰富新内涵、提升新水平。

  江丙坤说,随着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两岸经贸活动将有一个更有利、有序的环境,让两岸可以利用各自优势,提升经济实力,布局全球市场。
  他还表示,回顾过去两年,两岸通过制度化协商稳定两岸关系的发展,台海之间和平稳定的局面前所未有,值得两岸共同珍惜,而且尽最大力量,维护得来不易的成果。

  本次会谈还就两会下阶段商谈议题交换意见并达成共识。

  新华社快讯:两岸两会领导人第五次会谈29日上午9时在重庆举行,陈云林和江丙坤在会谈中将就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两会后续商谈议题等交换意见。

  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署进入读秒

  协议文本和附件均达成一致

  ⊙综合新华社报道

  海协会与海基会28日下午在重庆举行预备性磋商,就商签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进行最后准备,以提交29日两会领导人第五次会谈正式签署。

  海协会常务副会长郑立中、海基会副董事长兼秘书长高孔廉领衔进行磋商。

  经过半年不懈努力,两会专家终于在近日完成了ECFA的业务磋商,对协议文本和附件均达成一致。将与协议文本一同“出炉”的早期收获计划,同样为两岸民众所关注。据了解,双方结合两岸产业的互补性,在充分考虑对方关切的基础上,达成了一个规模大、覆盖面广的早期收获计划。

  与此同时,对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也达成高度一致。本次会谈还将就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签署协议。这是在ECFA框架下的一份单项协议。有关专家认为,这项协议对于更好地维护两岸同胞知识产权权益,更好地维护和激发两岸同胞的创造力和创新力,更好地推动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将发挥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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