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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监管层将明确基金高管离任审计项目
近日,监管层向基金公司下发《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指引征求意见稿》,对基金公司董事、高管、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以及基金托管行托管部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而征求意见稿更主要的是明确了离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公司主要业务经营情况;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公司涉及的诉讼等情况下,公司是否正接受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公司接受现场检查的情况及个人承担的责任;离任人员的基本职责、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离任人员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离任人员违反公司制度受到公司处分的情况;与离任人员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情况和问题等等。
对于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的离任审查报告,征求意见稿规定必须包括以下内容:所管理基金或投资组合的基本情况;所管理基金或投资组合的投资合规情况,是否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及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情况;是否有违反投资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情况;任职期间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以及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违反公司制度受到公司处分的情况;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情况和问题。
除此以外,征求意见稿对于督察长、副总经理、董事、基金托管行基金托管部门总经理等的离任审查报告内容也都有详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必须进行离任审查的对象,还包括除基金公司以外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总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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