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证监会十条新规封堵并购重组死角
2010-08-06 08:09:57          
功能: [发表文章] [回复] [快速回复] [进入实时在线交流平台 #1
 
 
头衔:高级金融分析师
昵称:柳暗花明
发帖数:2267
回帖数:1022
可用积分数:100743
注册日期:2010-06-21
最后登陆:2012-05-02
主题:证监会十条新规封堵并购重组死角

证监会十条新规封堵并购重组死角2010年08月06日 07:20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0条涉及军工的重组需按规定申请信息披露豁免权

⊙记者 赵一蕙

记者获悉,近期证监会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并购重组过程中的各细节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有十条新的规定,主要涉及上市公司重大重组方案被否决之后的信息披露、并购重组过程中的反垄断要求、并购重组涉及文化产业准入等,并着重对上市公司重组涉及军品秘密时的信息披露豁免进行了规范。

近年来,随着军工资产的整合加速以及越来越多军工资产证券化,上市公司重组涉及军工产品的案例增多。根据原有规定,承制军品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建立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秘密的,可持国防科工委安全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证监部门和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

为了规范军工企业涉密军品信息豁免披露行为,新规明确,上市公司拟收购、重组军工企业、军品业务及相关资产的,交易方案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股份权益变动等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信息披露涉及军品秘密需要豁免披露的,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另外,针对个别上市公司重组方案被否后后续计划不明确的现象,证监会强调,上市公司应在收到证监会不予核准决定后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收到证监会不予核准决定后10日内就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做出决议、予以公告;若决定终止方案,必须在上述公告中明确说明;若准备落实重组委的意见并重新上报,也须在公告中明确说明重新上报的原因、计划等。

针对上市公司重组中的业绩补偿问题,新规对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业绩补偿的期限和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进行明确。并且表示,一般业绩补偿期限为重组后三年,但对于标的资产作价较账面值溢价过高的,视情况延长业绩补偿期限。

同时,证监会对并购重组中的反垄断审查、并购重组涉及文化产业准入特别要求等作出了规定。相关报道详见封三



【免责声明】上海大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合法经营金融岛网络平台,从未开展任何咨询、委托理财业务。任何人的文章、言论仅代表其本人观点,与金融岛无关。金融岛对任何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其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确或暗示的保证。股市有风险,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结构注释

 
 提示:可按 Ctrl + 回车键(ENTER) 快速提交
当前 1/1 页: 1 上一页 下一页 [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