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官司劳师动众 仅赔2毛7
2010-08-13 22: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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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官司劳师动众 仅赔2毛7

1994年9月6日,梁先生到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1995年8月20日至1996年1月30日期间,被告梁先生曾多次用该卡透支现金,并偿还了部分欠款。1997年7月14日,梁先生在偿还了全部的透支本金后,尚欠透支利息8530.27元。1997年9月1日,梁先生向该卡存入现金8530元。对于剩下这小小的0.27元,他并没有太注意。

  十多年过去了。2006年至2007年间,银行竟然动用到了律师对梁先生进行追讨,甚至警方经侦部门也立案侦查。银行指出,经过12年后,银行里的透支本金0.27元的利息已经达到了627.37元,他们在2009年底向高明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梁先生偿还这2300多倍的利息及本金。

  庭上针锋相对

  争议一:12年有没有过诉讼时效?

  银行称未过诉讼时效,银行坚持认为自己一直以来都在向梁先生追收欠款,并且从未向梁先生明确表示要放弃债权,因此该债权并未过诉讼时效。

  梁先生觉得很不爽,他说,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银行在起诉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来看,该信用卡于1997年9月1日发生透支欠款,原告只是于1997年9月10日对被告追收过信用卡透支欠款,该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应从1997年9月起计至1999年9月止。

  争议二:0.27元是本金还是利息?

  银行声称,0.27元是本金。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信用卡交易明细》、《准贷记卡利息试算表》、《利息清单》等大量证据材料,试图证明被告在1997年发生透支欠款,虽经还款但还剩余0.27元本金未还清,并由此产生利息共计627.37元。同时,银行表示其主张的627.37元利息是以最低的利息利率计算得出的。

  梁先生相对应地指出,0.27元仅仅是利息。他说,早已在当年还清了欠款本金,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也可以看出该卡透支利息为0.27元。而且,按各金融机构一直以来的惯例,无论存款、贷款、透支均是一元(含一元)以上才计息。

  所以,无论如何,信用卡欠款为0.27元是不应计算利息的。

  判决:卡主只赔0.27元

  高明区法院认为,由于银行与梁先生未约定履行期限,银行可随时要求被告履行债务,因此银行的债权请求权未过诉讼时效的保护期。

  不过,从银行提供的《账户发生明细表》,可以确认属梁先生所有的该信用卡早于1997年7月14日即已偿还尚欠的透支本金7609.50元,即该卡所欠的透支本金已为零,仅剩余透支利息8530.27元还没有归还。后被告梁先生又于1997年9月1日向该卡存入现金8530元用于偿还上述所欠的透支利息,即该卡尚欠透支利息只有0.27元。

  虽然原告向法庭提出了梁先生尚欠透支本金0.27元及利息627.37元的主张,但并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0.27元是本金,也不能给出计算出利息的方法。因此,银行要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法院认定0.27元是利息。

  据此,高明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梁先生仅需向原告某银行偿还属于透支利息的0.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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