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沙隆达A(000553)2010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书
2011-04-24 20:24:24          
功能: [发表文章] [回复] [快速回复] [进入实时在线交流平台 #1
 
 
头衔:金融岛总管理员
昵称:大牛股
发帖数:111371
回帖数:21763
可用积分数:98995235
注册日期:2008-02-23
最后登陆:2024-05-03
主题:沙隆达A(000553)2010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书

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依法接受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安进律
相关公司股票走势

沙隆达A9.77+0.000.00%师、付正巍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并履行见证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会大会的相关资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的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1 年3 月1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次董事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2、2011 年3 月18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大公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公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

  经核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参加会议方式、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所律师认为,会议通知合法有效。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上午在湖北省荆州市北京东路9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作荣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其他相关资料,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相关事宜书面通知各位股东,并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包括:

  1、截至2011 年4月15 日(星期五)15:00 时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理人)、股东代表共计6名,代表股份122,549,8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63%。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名,代表股份119,822,072股,占公司A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2.93%;B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名,代表股份2,727,810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1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0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6、关于公司2011年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相符,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临时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议案审议后,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规定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均获通过。

  七、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见证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没有副本,均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杨安进

  负责人:杨安进

  付正巍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免责声明】上海大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合法经营金融岛网络平台,从未开展任何咨询、委托理财业务。任何人的文章、言论仅代表其本人观点,与金融岛无关。金融岛对任何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其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确或暗示的保证。股市有风险,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结构注释

 
 提示:可按 Ctrl + 回车键(ENTER) 快速提交
当前 1/1 页: 1 上一页 下一页 [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