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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头衔:助理金融分析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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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超5年或将删除 
 
 
  【2011-07-25 13:59】    综合媒体最新消息,国务院法制办从7月23日就《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截至日期为2011年8月22日。条例中规定:包括在贷款、使用信用卡、赊销、担保等活动中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信息;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及执行的信息等在内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5年的,征信机构应予以删除。同时,个人有权每年免费获取一次本人的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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