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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深交所:监管函(领益智造)
公告日期:2022-06-02
1 关于对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 2022〕 第 111 号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8 日, 你公司披露《关于签署〈新能源结构件 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和《关于签署〈项目进区协议〉的公 告》,其中披露你公司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 目进区协议》并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新项目(以下简称“扬 州项目”),总投资规模约为 100 亿元;与崇州市人民政府签署《新 能源结构件项目投资协议书》,在成都崇州市经济开发区投资建 设新能源电池铝壳等结构件研发、生产基地项目(以下简称“崇 州项目”),总投资额约 30 亿元。 你公司未披露两个项目中自有 资金投资金额,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形。 直到 2022 年 5 月 23 日, 你公司才在《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中披露 2022 年至 2024年在崇州项目和扬州项目合计实际资金支 付金额预算分别为 0.8 亿元、 3.7 亿元和 1 亿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 订》第 2.1.1 条和 2.1.6 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 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 2 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 守《证券法》《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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