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锡业股份收监管函 补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更正会计差错
2022-08-05 09: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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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锡业股份收监管函 补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更正会计差错

8月4日讯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89号)。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锡业股份”,000960.SZ)于2022年4月15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根据个旧市自然资源局核定结果,锡业股份需补缴2007至2016年矿产资源补偿费2.75亿元,因此对2007年至2020年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涉及其他应付款、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

其中,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导致锡业股份2008年净利润调减1604.17万元,变动比例为68.17%;2017年净资产调减27509.68万元,变动比例为2.51%。

锡业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请锡业股份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22日,注册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为张涛。经营范围包括有色金属、贵金属及其矿产品,化工产品(不含管理商品),非金属及其矿产品等。

4月15日,锡业股份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经个旧市自然资源局与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锡业股份清理、核实最终协商确认2007至2016年矿产资源补偿费补缴数为2.7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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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5 09: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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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规则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89号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根据个旧市自然资源局核定结果,你公司需补缴2007至2016年矿产资源补偿费2.75亿元,因此对2007年至2020年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涉及其他应付款、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其中,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导致你公司2008年净利润调减1604.17万元,变动比例为68.17%;2017年净资产调减27509.68万元,变动比例为2.51%。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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