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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南宁糖业告QFII 公募基金会否步后尘
近日,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涉嫌“短炒”,被南宁糖业(000911)告上法庭。有律师认为,之前“短炒”现象时有发生,但上诉率较低,此次案件不仅给QFII提了个醒,也为国内公募基金敲响了警钟。
公募基金也可能当被告
状告QFII后,如有公募基金出现类似行为,南宁糖业会否采取同样方式?记者就此采访了南宁糖业有关人士。6月19日,南宁糖业证券部人员对《证券日报》表示,目前尚未发现公募基金有类似违规行为。该工作人员称,“如发现公募基金有类似违规行为,公司将会依据法律规章来处理。”对于其他与案件有关问题,南宁糖业表示,已将上诉的所有事宜交由桂云天律师事务所负责,公司拒绝回答一切相关问题。
桂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小勇告诉《证券日报》,如发现公募基金存在类似行为,是否上诉要依照南宁糖业及其股东的意见,但是原则上,南宁糖业有义务也有必要进行上诉。
同时,苏小勇表示,虽然不清楚有无国内公募基金以南宁糖业为标的进行“短炒”,但根据他的经验和研究,在国内,公募基金“短炒”并不是个案。之所以此前对公募基金起诉率较低,主要是因为机构投资者对法律法规比较熟悉,手法的隐蔽性较强。苏小勇表示,此类案件的发现并不困难,但案件情况一般比较复杂,证据搜集有难度。另外,他表示,“上市公司也可能出于自己的考虑而不上诉。”
“绝缘”原因
依照规定,如违规行为属实,违规者的盈利连带利息将全部归入上市公司,究竟是怎样的“考虑”让上市公司放弃了追偿?
6月19日,北京金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国内公募基金参与违规短线交易的案件的确存在,对于普遍不选择上诉的原因,他分析,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普遍存在“诉讼回避”的意愿,不愿以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这里分两种情况,一是对国有上市公司来说,因为打官司涉及诉讼费用和审计等问题,国有上市公司的高层不愿在自己任期出现诉讼记录,他们认为诉讼会影响升迁。二是对民营上市公司来说,企业高管认为,诉讼会使公司股票的股价下跌,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杨健认为,要改变这种情况,需要上市公司的高层对诉讼有正确的理解,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持自己的正当利益。
除了上述原因,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许钊认为,“利益关系”是使公募基金与相关诉讼“绝缘”的最重要原因。6月20日,许钊表示,目前市场的确存在公募基金进行“短炒”套利的情况,之所以鲜上市公司状告公募基金,是有错综的“利益关系”在其中发挥作用。他解释说,公募基金多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如果状告股东,下一步将会追究其他董事及监管层的责任,牵扯甚大。由此,可能会导致公司内部出现争议甚至是混乱,如果混乱达到一定程度,依照相关规定,股东有权提出解散公司,这样上市公司会得不偿失。此外,他认为,目前国家的管理机制存在一些疑问。对于公募基金违规,先要走民事前置程序,先由证监委对公募基金的行为定性,确定行为违规后,再由上市公司提起诉讼,而有时违规者被处罚后,上市公司却拿不到赔偿。因此,程序的繁琐以及赔偿不到位也打击了上市公司状告国内公募基金的积极性。
对于此前上市公司对公募基金的诉讼率低的问题,苏小勇认为,随着监管的完善和上市公司高层观念的转变,上诉率有逐渐增多,而此次南宁糖业状告QFII一案,给国内曾经有过类似行为和意欲有类似行为的公募基金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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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得沸沸扬扬的国内QFII诉讼第一案如今可谓是万事俱备,只欠开庭。而该案的原告和被告都表示有信心能够打赢这场官司,但相对来说,原告的信心更足一些。
“我们对打赢这场官司,帮助南糖讨回马丁居里违规交易所得收益充满信心。”6月20日,原告南宁糖业的代理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闻律所的律师苏小勇对《红周刊》记者表示。与此同时,本案的被告——位于英国苏格兰的马丁居里投资管理公司的传媒总监斯科特•怀特(Scott White)6月23日接受《红周刊》记者独家采访时,也通过电子邮件委婉地表达了他们的态度:“马丁居里已经聘请了法律顾问。我们认为南宁糖业对公司的诉讼是毫无道理的,我们将采取合适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并相信能够得到中国监管层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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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在广西南宁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决的“QFII第一案”,始于6月16日南宁糖业的一纸公告。因为马丁居里公司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存在短线交易行为,根据《证券法》第47条相关规定,南宁糖业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冻结被告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事情的缘起是这样的:第一被告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MCIM”)、第二被告马丁居里公司(简称“MCI”)分别于2007年8月23日、24日、27日、28日、29日、30日连续6个交易日,以13.48元至14.77元不等的价格购入南宁糖业716.8469万股和975.4179万股,合计买入量占南宁糖业当时总股本的6.44%。MCIM和MCI同为第三被告马丁居里有限公司(简称“MCL”)的独资子公司。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MCL并未按规定持有南宁糖业股票,而是选择在2008年1月4日、11日、14日、15日、16日和25日累计卖出南宁糖业1453.5656万股,占总股本的5.07%,出售价格在18.34元至20.45元之间,实现了较为丰厚的盈利,并于2月2日通过国内委托人给南宁糖业发来减持股份的通知。
“为了维护广大南糖投资者的利益,为了社会责任,南宁糖业决心用法律武器追回马丁居里违规的所得收益。”苏小勇告诉《红周刊》。
为什么南糖在2008年2月发现马丁居里违规,到6月份才提起诉讼?苏小勇解释道:“对于民事诉讼案件,诉讼时效一般是2年。大多数国家的证券交易法都规定从利益获得之日起2年内,可以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利益。发现问题后要进行调查,做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因此南糖直到6月份才起诉马丁居里是很正常的事情。”中闻律所也在2008年6月左右与广西桂云天律师事务所一起正式接手此案。当记者问及中闻对打赢这场官司的把握有多大时,苏小勇语气坚定地表示:“我们对打赢QFII第一案充满信心。因为中闻目前已经掌握了大量的证据,并且广泛地征求了国内著名法律专家的意见,南宁糖业胜诉的可能性极大。”他又补充强调说:“马丁居里违反《证券法》第47条规定,这一事实是毫无疑问的。根据法律规定,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东只要在6个月内买卖股票,其所得收益就应归上市公司所有,而不问其原因。”
那么,打赢该案有无可借鉴的成功经验呢?苏小勇回答道:“短线交易违规的案子在国内很少,1994年发生过我国国内短线交易第一案‘宝延风波’,即深圳宝安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对延中实业股票短线交易案,当时证监会处罚了宝安。而这次南宁糖业的案子除了被告是外国公司外,其他的情况都十分相似。因此,南糖状告马丁居里的案子赢的机会也是很大的。”
相对于国内律所打算用法律武器讨回正义的行为,外电的评论却没有这么高调。英国欧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投资项目负责人李大诚(Rocky Lee)在接受外电访问时认为:“从南宁糖业诉讼马丁居里一案可以看出,中国的上市公司比以往更热衷于选择打官司,当前的熊市可以说是其态度转变的一个重要原因。”
索罗斯是被告的分仓?
“和老外打官司,明明你有理,也会判你输!”网上的一些声音,道出了南宁糖业打赢此案的难度。确实,南宁糖业拿下这个官司面临一系列挑战。
首先,马丁居里家底儿雄厚。1881年成立于苏格兰爱丁堡的马丁居里资产管理经验丰富,于2005年10月25日获得1.2亿美元QFII额度。2007年,其中国团队管理资金超过40亿美元,被称为“A股市场最大的主动型外资基金”。第二,“本案共有三个被告,到时很有可能会互相推诿责任,这也陡增了案件的复杂性和胜诉的难度。”海通证券(600837,股吧)的行业分析师丁频告诉《红周刊》记者;第三,马丁居里为打赢这场跨国官司也做足了功课。据悉,该公司已经选择在此方面有着丰富经验的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件,同时还与君合签订了保密协议,对媒体下“封口令”,对于相关问题一律不予回答。马丁居里如此“煞费苦心”,不难看出其对此案的谨慎与重视。
此外,目前更有媒体将此案的矛头指向国际游资大鳄——索罗斯,称马丁居里不过是索罗斯的分仓,“QFII第一案”真正的被告是索罗斯!对此,北京中闻律所的苏小勇告诉记者,他们并没有掌握到与此有关的直接证据。马丁居里的传媒总监斯科特•怀特则在给《红周刊》的电子邮件中,对索罗斯是否是本案真正的被告避而不答。
中国对冲基金中心研究部主管锐衍接受记者采访时,对这个说法表示质疑。他认为,从索罗斯的投资风格来看,属于宏观投资风格,例如投资利率、货币、期货等,很少会投资某一只股票。锐衍还质疑道:“索罗斯对美国市场很了解,他完全可以投资美国期糖市场。另外,美国的耶鲁大学、斯坦福大学都有QFI资格,有专业的投资团队,他也不需要委托远在苏格兰的马丁居里来进行投资。”不过,他又表示不排除索罗斯是此案真正的被告这个可能性。
南宁糖业如果胜诉的积极影响
“QFII第一案”已经正式进入司法程序,南宁糖业和马丁居里谁会成为最终的胜者?答案似乎很明显:“在中国办事就要遵守中国的法律。马丁居里来中国赚钱,不守规矩,就该受罚!”光大证券的行业分析师蒋小东告诉《红周刊》。当前的主流舆论也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南糖胜诉的把握更大一些。
如果南糖胜诉“QFII第一案”,会有怎样的积极意义呢?
首先,可以增加南宁糖业当期利润。苏小勇认为:“如果该官司胜诉,必定会增加南宁糖业的当期利润短期都是一个利好。”光大证券的分析师蒋小东也认为,南宁糖业若打赢此官司,会增加公司的业绩,但是他又指出,追回的违规所得只是一次性收益,最终还要看南宁糖业本身的经营状况和经营能力。第二,对QFII会有警示作用,能够敦促其要遵守中国的法律,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第三,对公募基金的影响。苏小勇认为,马丁居里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与基金等大的投资机构在操作手法上有些相似,此案一旦胜诉,对公募基金等机构的规范应有积极的警醒作用。第四,促进证券市场相关制度的完善。
锐衍认为,从目前的规则看,QFII的真实持有方不知道是谁,这给对冲基金利用QFII进入内地A股市场兴风作浪留下了机会。通过此案,也许会促使中国证监会在QFII批露制度上要求更加严格,比如要求QFII把所有持有方的名单在证监会进行备案,这样有利于防止游资利用QFII冲击本国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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