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不再执行“最近一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二十亿美元”的规定
2025-02-26 17: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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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不再执行“最近一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二十亿美元”的规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金融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024年10月,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了《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其中对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境内保险公司资质要求作出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5年3月1日起,香港、澳门金融机构入股保险公司,不再执行“最近一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二十亿美元”的规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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