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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2号,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基金销售活动。现就实施《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符合《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拟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填写《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材料。
二、本规定生效以前受理的尚未批复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申请机构应当按照《销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补正材料,中国证监会依照《销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进行审批。
三、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变更,名称中应有“基金销售”字样。
四、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更新《基金销售机构基本信息表》,初次填报时间为2012年1月。
五、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发生《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填写《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并按照《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予以备案。
六、基金销售机构选择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应当根据《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审慎选择支付机构,并填写《基金销售机构选择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的备案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拟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支付机构应当符合《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相应条件,并填写《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备案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销售管理办法》所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或者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九、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及信息备案相关表格可在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在线办事”栏目下载。各机构进行业务资格申请或者相关信息备案时,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完成电子报送,并同时上报相同内容的书面正本1份。
基金销售办法实施细则出台 规范第三方牌照申报
中广网北京10月14日消息 证监会今天发布《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导相关机构开展基金销售和相关申请工作。
据了解,《规定》实施后,所有基金销售资格申请和信息备案都需要网上电子化申请报送,以保证审核与监管工作更为透明。同时,《规定》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更新《基金销售机构基本信息表》。为防止投资人受到“非法”机构和人员的诈骗,有关部门将通过行业协会网站对合法机构和人员予以信息公开。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自《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今年10月1日实施以来,有很多机构向监管部门咨询基金销售资格申请的相关事宜。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将对各家基金销售机构采取持续的资格审核监测,已经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一旦不合规定,就将被停止销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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