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期货案件审理 应尊重行业规则
2011-10-19 08: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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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期货案件审理 应尊重行业规则

2011年10月19日 06:43 来源: 期货日报


  本报讯(记者 董科)“期货纠纷是金融纠纷的一种,因此,期货审判理念应该与金融审判理念一致,但由于期货具有特殊性,其审判理念在某些方面应该有所差别和侧重。”在日前于上海举行的“金融发展与金融法治环境”学术研讨会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审判长史伟东表示,期货审判应充分尊重期货行业的交易规则和交易习惯,更应该注重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树立注重保护期货交易安全和风险防范的理念,将交易安全放在更重要的位置。

  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发展迅速,品种不断完善,交易规模不断增长,但与其他金融市场相比,期市还属于新兴市场,立法相对滞后和缺失。因此,司法对于相关期货交易规则和习惯的态度至关重要。

  史伟东介绍说,2009年,上海市受理一审期货纠纷案件8件,标的金额445万元;2010年,一审期货纠纷案件10件, 标的金额103万元;2011年至今4件,标的金额336万元,总体数量来看较少。从案由来看,主要是期货经纪纠纷和强平。从当事人来看,主要是期货公司与中小投资者发生的争议。

  “从我们审判实践来看,主要遇到两类新情况和新问题。”史伟东表示,一是关于盘中强平的问题。目前一些期货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盘中强平,一些客户对此争议较大。“我们作了一些探讨,发现现行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角度并没有禁止盘中强平。而且从现行交易规则来看,中金所的股指期货结算细则对于盘中强平是认可的。从国际市场来看,发达国家都采用强平制度,但在结算细则中都明确采用当日多次无负债结算。”史伟东表示。

  “二是境外衍生品交易也有一些案件,对这些案件的审判遭遇到了交易性质如何认定以及适用什么法律的问题。”史伟东表示,目前有一些关于期货的法律法规,但境外衍生品交易涉及的并非全是期货,还有其他一些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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