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上海:拒纳个人住房房产税者信息将纳入征信体系
2011-11-18 07: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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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上海:拒纳个人住房房产税者信息将纳入征信体系



据新华网消息,上海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11月17日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过了今年12月31日还不缴纳今年的个人住房房产税,经催报催缴仍拒不纳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市试点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根据《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将未纳税信息纳入联合征信体系。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
根据规定,纳税人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房产税应税住房房价低于上海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即28426元/平方米的,税率减为0.4%,超过这一价格的房产税税率为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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