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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一、涉及诉讼情况 公司于2002年与上海鸿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利")和上海瑞康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上海瑞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瑞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出让公司持有的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一证券"全部股权,并已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14,760万元(已扣除分红款750万元),后因受让方的原因股权转让未被中国证监会核准。 2009年1月16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海鸿利和上海瑞攀诉本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上海鸿利和上海瑞攀请求法院判决本公司偿还股权转让款14,760万元及至股权转让款还清日止的利息(以上事项公司已在2009年1月22日发布的《诉讼公告》中详细披露)。 2009年7月16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浙甬商初字第17-2号和(2009)浙甬商初字第18-2号进行了裁定,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高管人员因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宁波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所涉犯罪的事实认定对本案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做出本案中止诉讼裁定(以上事项公司已在2010年3月23日公布的《2009年年度报告》"十、(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详细披露)。 2010年11月22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浙甬商初字第17-3号和(2009)浙甬商初字第18-3号进行了裁定,准许上海鸿利和上海瑞攀撤回起诉。 2010年12月16日,上海鸿利和上海瑞攀重新就该股权转让纠纷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本公司偿还股权转让款14,760万元及至股权转让款还清日止的利息。2011年1月30日,该案件被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上事项公司已在2011年4月19日公布的《2010年年度报告》"十、(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详细披露)。 二、法院裁决情况 近日,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公司与原告上海鸿利、上海瑞攀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由公司分别补偿上海鸿利、上海瑞攀1,600万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浙甬商初字第2号和(2011)浙甬商初字第4号进行了裁定,准许上海鸿利和上海瑞攀撤回起诉,并由上海鸿利、上海瑞攀负担案件受理费。 至此,公司与上海鸿利、上海瑞攀就天一证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所有争议已得到全部和最终的解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次公告前,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和解协议,公司应向上海鸿利、上海瑞攀支付3,200万元补偿款,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和解协议 2、协议(上海鸿利投资有限公司与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之间就股权转让款及相关权益的追索权达成的协议) 3、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商初字第2号 4、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商初字第4号 特此公告。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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