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中国石化:2004年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2012-02-14 08: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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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石化:2004年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2012年02月14日 00:06
来源:凤凰网财经
股票代码:600028股票简称:中国石化公告编号:临 2012-5

债券代码:120483债券简称:04 中石化

2004 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04 年 2 月 24

日发行的 2004 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2 年 2 月 24 日开始支付自 2011 年 2 月 24 日至 2012 年 2 月 23 日期间(以

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

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 债券名称:2004 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及代码: 04 中石化,代码 120483

3、 发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 担保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5、 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 35 亿元,10 年期

6、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04]92 号文件

批准发行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1

8、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 4.61%。本期债券均为单

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对逾期未领的利息不另计息

9、 计息期限:自 2004 年 2 月 24 日至 2014 年 2 月 23 日

10、 付息首日:2005 年至 2014 年每年的 2 月 24 日。上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 1 个工作日

11、 集中付息期:自每年的付息首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含付息首日当日)

12、 兑付日:2014 年 2 月 24 日。上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

13、 信用级别: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 AAA



14、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04 年 9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1 年 2 月 24 日至 2012 年 2 月 23 日,逾期部分不另计

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61%。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2 年 2 月 23 日。截止该日

下午 3:00,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除息交易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除息交易日为 2012 年 2 月 24 日。

5、付息时间: (1) 集中付息:自 2012 年 2 月 24 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

(2) 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

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

利息。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由一级托管客户持有的本期

债券的利息款,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

的银行账户。

2、本期债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

(1) 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

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营业部向该投资者付息。

2

(2) 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

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原托

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和原托

管凭证;

b)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原托管凭证和经办

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c) 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具体规定办理相

关手续;

d) 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e)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04 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2004 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章程》以及《2004 年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网

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

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

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3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

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

扣代缴。请截至2012年2月23日收盘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最晚于2012年2月28

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所附表格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

司。传真号码为010-59969234,邮寄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中

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王岩,邮政编码为100728。请上述QFII最晚于

2012年2月28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2004

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确认。收款银行为工商银行北京中石化大厦支行,

账户号为0200004209033005606,户名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五、发行人、主承销商、托管人:

1、发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傅成玉

联系人:王岩 吴高峰

联系电话:010-59969225、59960000

传真:010-59969234、59960386

邮政编码:100728

网址:http://www.sinopec.com

2、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贺君、李航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邮政编码:100004

网址:http://www.cicc.com.cn

3、托管人:

(1)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0 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董屹、李振铎

联系电话:010-88170740/88170208

4

邮政编码:100033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chinabond.com.cn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附表:2004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填 写 人: 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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