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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调整的公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0号)和上海市物价局颁布的《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沪价公(2008)011号)文件,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和煤价上涨的影响,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本公司上海市内主要全资、控股和参股燃煤电厂的上网电价(含税)调整情况如下: 电价单位:元/千千瓦时 其中,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在上述电价基础上再加15元/千千瓦时脱硫电价。 此外,本公司位于江苏省的电网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含税)执行江苏省标杆电价,即每千千瓦时410.80元,增加了20.80元/千千瓦时。本公司位于安徽省的“皖电东送”燃煤机组上网电价(含税)执行安徽省标杆电价,即每千千瓦时383.00元,增加了12.00元/千千瓦时。 调整后上网电价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此举将有利于部分缓解因煤炭价格上涨带来的经营压力。 特此公告。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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