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非银行企业赴港发行债券须报发改委核准
2012-05-09 08: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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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非银行企业赴港发行债券须报发改委核准



  法制网北京5月8日讯 记者胡建辉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出通知指出,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须报国家发改委核准,同时须具备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条件。

  通知称,境内非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机构。所称人民币债券是指境内非金融机构依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通知指出,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请;地方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经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

  通知提示,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募集资金投向应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政策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所需相关手续齐全;已发行的所有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明确,国家发改委受理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后,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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