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交易商协会发新规银行间债市信披趋严
2012-05-18 08: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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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交易商协会发新规银行间债市信披趋严

2012年05月18日 08:03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5月14日,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修订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下称《信息披露规则》)正式发布,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8年4月,作为落实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转为注册制的重要制度安排,交易商协会发布实施了《信息披露规则》。目前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中票、短融、超短融、定向工具与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

  随着近年来市场规模快速发展和发行人群体日益扩大,市场运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交易商协会有关负责人日前向媒体指出,“保持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势头,需要适时修订《信息披露规则》。”

  实际上,仅去年至今,包括川高速、云投集团、山东海龙与曲江文投在内的多家发行人均出现了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并引起较大争议。

  据介绍,此次修订,主要在重大事项的内涵和外延界定、已披露信息变更程序、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标准、信息披露违规处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规范。

  根据投资人反映,在总结市场运行经验教训后,此次修订把“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作为重大事项的判断标准,将原有的11项重大事项界定增加到15项,作为应予披露重大事项的最低标准。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质量不仅关系投资人利益,而且系统地影响市场运行效率。”上述负责人表示,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主要针对偶发的、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事件;这类事件冲击性大,事前难以预见,在近年市场运行中每每成为关注焦点。

  新规增加了关于变更已披露信息的相关规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操作标准;同时强化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原则,明确界定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标准,明确规定变更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和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提前披露变更公告的时限,强化了其操作性。

  交易商协会指出,近几年,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运行中,出现过发行人不重视投资人利益、不及时披露信息的案例,影响恶劣。此次修订,市场参与者要求将“及时”与真实、准确、完整并列作为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提升了及时性要求在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地位。

  新规对发行企业信披管理制度提出要求,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内部管理制度,并向市场公开披露其主要内容,从而强化披露责任。

  相比2008年版《信息披露规则》,此次修订对违规行为的自律处分全面升级,明确了对违规发行人与中介机构的处罚制度,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等多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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