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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交建:A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经 2011 年 3 月 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 2012 年 6 月 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境内上市地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
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发行分立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
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
资金。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超出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超出部
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资金使用与管理,也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仅适用于本公司在境内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
发行证券的募集资金管理。本公司在H股市场募集资金管理按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按照《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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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
理的原则。
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由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管理
部门办理资金验证手续,确保专户存储;并在两周内与保荐人、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该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三)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
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
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
通知保荐人;
(四) 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五)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自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
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
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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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有
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应按公
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保证各项工作按
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向社会公开披露投资项
目的实施进度情况。
第八条募集资金投向应严格按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
诺的计划投资项目实施。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
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对该募投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臵时间超过1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条 对于超募资金,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使用超募资金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
事、监事和保荐人发表专项意见后,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
和《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之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单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达
到1 亿元人民币或者占当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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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上(含本数),除按照前款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
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三)使用超募资金应当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原则
上优先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
收购资产等)或者归还银行贷款,节余部分可以用于暂时或者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四) 使用超募资金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的,应披露
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存在资金缺口的原因、资金补充计划及
保荐人专项核查意见;
(五)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
产等)的,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募集资
金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
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暂时或者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
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及衍生品投资、委托贷款(包括为他人提
供财务资助)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投资,并对
外披露,披露的内容应包括偿还银行贷款、暂时或者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和必要性,保荐人应当对其使用计划和
必要性发表专项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专项意见;
(七)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子公司或者向子公司增
资,或子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暂时或者永久性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遵守本条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规定;
(八) 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中披露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保荐人应在
《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中对
此发表核查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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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三) 募集资金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
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若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臵
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
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人发表意见后,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董事会应当在完成臵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除前款外,公司以募集资金臵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
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以闲臵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
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臵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
额10%以上的闲臵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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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
公告。
第十四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
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
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
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
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
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公司
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在进行募投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
格按照公司货币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七条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公司董事会作出募投项目变更决议后,应及时披露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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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在未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前,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变更募投项目。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
序,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第十八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如适用);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
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
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
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臵换的(募投
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臵换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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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臵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
适用);
(五) 转让或臵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臵换募投项
目的意见;
(七) 转让或臵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
明;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部门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
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日常的管理和监督,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建立健
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台帐,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情况建立专
项档案,并对募投项目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募投项目实施单
位的财务管理部门按季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并报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
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资金管理部门应每半年度编制一次《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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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第二十四条 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核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 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 用募集资金臵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 闲臵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
用);
(五)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六)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
意见;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
性意见。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公司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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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
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
《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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