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陕天然气:2011年公司债券2012年付息公告
2012-07-17 08: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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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陕天然气:2011年公司债券2012年付息公告


时间:2012年07月16日 17:13:14 中财网



股票代码:002267 股票简称:陕天然气 公告编号:2012-030

债券代码:112034 债券简称:11陕气债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2012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2012年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2年7月20日,凡在
2012年7月20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
的利息;2012年7月20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
息。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109号文”核准发行。本期债券将于2012
年7月23日支付2011年7月22日至2012年7月2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陕
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陕
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
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发行规模:本次债券的发行规模为10亿元

3.债券简称:11陕气债

4.债券代码:112034

5.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6.20%,在债券存续期限的前5
年内固定不变。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15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
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
上调选择权,则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
不变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8.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
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次债券存续期间,自2012
年起每年7月2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
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2年至2016年间每年的7月22日。本次
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7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
的兑付日为2016年7月22日。本次债券的付息和本金支付工作按照登
记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9.起息日:2011年7月22日


10.付息日:本次债券存续期间,2012年至2019年每年7月22日为
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
日为自2012年至2016年间每年的7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无担保

12.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
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8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14.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按照《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
告》,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6.20%。每手面值1,000元的“11陕气债”
派发利息为62.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
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9.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
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55.80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2年7月20日

2.除息日:2012年7月23日

3.付息日:2012年7月2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至2012年7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
期债券全体持有人(界定标准参见本公告最前面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
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
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
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认可的其他机构)。

(注: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


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
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
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
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
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2年8月30日
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
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A1区

邮政编码:710016

联系人:梁 倩

联系电话:029-86156198

传真:029-86156196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邮政编码:100125

联系人:刘忠江、王艳艳、张韩、窦长宏

联系电话:010-60833515

传真:010-60833504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21楼

邮政编码:518031

联系人:丁茜




特此公告。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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