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三大期货交易所“松绑”异常交易行为监管
2012-07-23 07: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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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三大期货交易所“松绑”异常交易行为监管


2012年07月23日02:56第一财经日报[微博]罗文辉
[导读]大商所、郑商所均不再将“由套保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等视为异常交易。

上周五,国内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同时发布调整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的有关通知。2010年11月初三家交易所在证监会统一指导下相继出台了有关异常交易监管的试行(或暂行)规定及具体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而在试行一年半后这三家交易所又不约而同地进行了修订,对过于苛刻的异常交易行为监管规则进行了“松绑”。
自本周开始实行的新规定中,大连商品交易所(下称“大商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下称“郑商所”)均不再将“由套利交易、套保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视为异常交易。而上海期货交易所仅修订为“因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套利交易并不在该交易所此次监管“松绑”之列。
鉴于客户可能在多家期货公司开户交易,期货公司一般能掌握客户多个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及账户间自成交等异常交易行为,大商所在此次修订中取消了对发生异常交易客户所在期货公司采取有关强制监管措施的规定。
而郑商所在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处理程序中,仍规定持仓分布在不同会员的,交易所将对持仓分布最大的会员采取相关措施。
且在此次修订中,三家交易所仍保留了对未尽到相关义务期货公司会员的监管责任,包括对已向同一会员发出二次监管警示函的,第三次向该会员发出监管意见函,并提请证监会分类监管扣分。
据有关期货公司负责人向《第一财经(微博)日报》记者介绍,在对客户开放了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指令等的期货公司柜台交易系统中,程序化自动下单,加之撤单的不及时或疏忽,甚至双向“锁单”交易的不良习惯,导致“非恶意”的自成交行为时有出现,这令期货公司风控人员防不胜防。而期货公司为豁免分类监管扣分的惩罚又不断向交易所申诉,也增加了交易所的工作量。
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松绑异常交易行为监管,也让一些期货公司高管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的随后跟进充满期望。他们预测,中金所也将在本周内发布相关松绑异常交易行为监管的通知。
事实上,2010年10月底中金所在国内四大期货交易所中率先发布了《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 ,且已在今年2月初就套利交易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进行了调整,使得套利交易的撤单数量不再受“日内撤单次数过多”的异常交易行为监管限制,且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开仓数量也不再受“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限制。
(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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