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西安旅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2-08-04 1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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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西安旅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董事会]西安旅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时间:2012年08月03日 17:05:48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0610 证券简称:西安旅游 公告编号:2012-29



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7月25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董事。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8月3日(星期五)
上午以现场表决的形式召开。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各位董事对
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进行了投票表决。监事三名列席会议。会议
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的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12 年-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内容详见2012年8月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未来三年(2012 年-2014 年)股东


回报规划》。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为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
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中国证
监会陕西监管局《关于上市公司完善现金分红政策的指导意见》(陕
证监发[2012]45号),对公司章程予以修改。

本次修改在章程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中单
独增加第二节“利润分配”,删除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将原章程中第一百五十五条进行
重新组织和修改,改为第一百五十四条,并增加了十四个条款。原章
程第二节、第三节顺延为第三节、第四节;原章程一百五十四条之后
序号依次顺延(公司章程修正案附后)。

3、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西安旅游关中客栈新城广场店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扩大主业规模,提升公司品牌价值,
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竞争能力,公司拟租赁位于陕西省西安市西新街8
号,面积约13600平方米的陕西荣江国际酒店作为经营场地,由所属
的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中客栈开设新的经营网点。相关情况如


下:

本次交易的租赁价格制定依据是参照了周边同类交易的市场价
格,租赁期12年,自2012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止。第一
年租金为人民币叁佰万元整。第二年、第三年按3%递增,第四年(含
第四年)以后按5%递增。合同签订5日内支付第一年租金300万元整,
以后租金于上一个承租年期满前15日之内,一次性交纳当年的租金。

本次交易不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4、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内容详见2012年8月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二〇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以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
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为确定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采用现
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制定
并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
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三)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不实施现金
分红:

(一)年度实现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较少,不足以实际派发;

(二)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65%;

非经营性损益形成的利润或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和未分
配利润不得用于现金分红。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
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每连续三年至少有一次现金股利分配;该三个年度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总数不少于该三个年度年均可供股东分配利润数额的
30%。

公司可以在年度中期实施现金分红方案。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充
分考虑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总额、现金流状况、股本规模及扩张速度是


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保分配方案符
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但在发
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一)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行政主管机关发布新的规范性文
件;

(二)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外在因素变化可能对公司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时;

(三)为了维护股东资产收益权利的需要。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制定分配政策时,应当充分听取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
流,并及时回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议案的,应在提供现场会议的同时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三条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会议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与会董事的发言要点
和表决情况。监事会应当发表审核意见。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通过,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应在定
期报告中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等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执行利润分
配政策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方案是否符
合本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是否发表否决的意见及是否尽职履责、中
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变更时,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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