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远兴能源:201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12-11-11 14: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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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远兴能源:201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众天”)接受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众天律师依据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

  的情况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众天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远兴能源 201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众天律师事务所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众天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中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众天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众天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10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内蒙古远兴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

  次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予以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贺占海先生主持,采取现场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

  统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现翅议于2012年11月09日(星期五)上午9:00在鄂尔多斯市

  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2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2年11月0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11月08日15:00至2012年11

  月0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实际召

  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远兴能源 201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众天律师事务所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截

  至2012年11月0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2、经查验,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翅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人,代表公司股份156,232,3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3477%。其中: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名,共计持有公司股份

  152,717,6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899%;

  根据公司出具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9名,持有公司股份共计3,514,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4577%。

  众天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说明,在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没有接到股

  东提出的新议案。

  经众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

  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

  结果如下: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153,195,73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64%;

  3,036,58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36%;0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获得通过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远兴能源 201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众天律师事务所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众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

  席现翅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众天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远兴能源 201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众天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苌宏亮 见证律师(签字):

  王崇理:

  蒋博星:

  2012 年 11 月 9 日(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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