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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远兴能源:201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众天”)接受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众天律师依据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
的情况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众天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远兴能源 201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众天律师事务所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众天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中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众天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众天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10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内蒙古远兴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
次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予以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贺占海先生主持,采取现场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
统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现翅议于2012年11月09日(星期五)上午9:00在鄂尔多斯市
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2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2年11月0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11月08日15:00至2012年11
月0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实际召
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远兴能源 201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众天律师事务所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截
至2012年11月0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2、经查验,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翅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人,代表公司股份156,232,3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3477%。其中: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名,共计持有公司股份
152,717,6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899%;
根据公司出具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9名,持有公司股份共计3,514,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4577%。
众天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说明,在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没有接到股
东提出的新议案。
经众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
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
结果如下: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153,195,73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64%;
3,036,58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36%;0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获得通过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远兴能源 201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众天律师事务所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众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
席现翅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众天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远兴能源 201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众天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苌宏亮 见证律师(签字):
王崇理:
蒋博星:
2012 年 11 月 9 日(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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