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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十二五”末取水超额将视不同情况加征一倍以上水资源费
日益严峻的水资源形势正在催生严格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到“十二五”末,我国将视不同超额程度,对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分别加征一倍、两倍、三倍不等的水资源费。 发改委、财政部和水利部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制定惩罚性征收标准。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超出计划或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20%及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两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4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其他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具体比例和加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水利部门制定。由政府制定商品或服务价格的,经营者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不计入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 通知规定,“十二五”末各地区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北京和天津的地表水水资源管理费平均征收标准为1.6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为4元/立方米,而上海、安徽、青海、西藏等13省区同列最低费用征收标准范畴,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分别为0.1元/立方米和0.2元/立方米,相关平均征收标准京津分别为后述地区的16倍和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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