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头衔:金融岛总管理员 |
| 昵称:股票我为王 |
| 发帖数:74822 |
| 回帖数:5844 |
| 可用积分数:14673344 |
| 注册日期:2008-02-24 |
| 最后登陆:2020-11-06 |
|
主题:公司债公开发行拟取消保荐制及发审委制
2013-02-21 07:37 来源:证券时报网 字号:1214
中国证券报记者20日获悉,监管部门日前向机构下发《公司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拟调整简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核流程,取消债券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 2007年8月,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启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2012年,证监会发行部启动了对试点办法的修订完善工作,此次修订将试点办法改名为《公司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对原有的32条内容进行了简并和扩充。 关于上市公司债券发行审核下放证券交易所的有关内容,因涉及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在暂行办法中未作规定,但将作为内部分工安排另行规定。分析人士认为,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债券发行审核下放交易所或将在未来成行。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未作调整,但审核流程将大为简化。原办法考虑到公司债尚处于起步阶段,引进了股票发行审核中已经比较成熟的保荐制度、发审委制度。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征求意见的暂行办法取消了债券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 分析人士指出,这一调整与《证券法》相关规定并不冲突,《证券法》第11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因此,暂行办法中规定,除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外,其他公司债券不再与保荐制度挂钩。而依照《证券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审委的职责并未包括公司债券的审核,取消公司债券的发审委审核程序也不存在法律障碍。
【免责声明】上海大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合法经营金融岛网络平台,从未开展任何咨询、委托理财业务。任何人的文章、言论仅代表其本人观点,与金融岛无关。金融岛对任何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其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确或暗示的保证。股市有风险,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