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五粮液、绿大地等35公司的受损股民可起诉索赔(表)
2013-03-17 11:29:36          
功能: [发表文章] [回复] [快速回复] [进入实时在线交流平台 #1
 
 
头衔:金融岛总管理员
昵称:股票我为王
发帖数:74822
回帖数:5844
可用积分数:14673344
注册日期:2008-02-24
最后登陆:2020-11-06
主题:五粮液、绿大地等35公司的受损股民可起诉索赔(表)


2013年03月16日 05:42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如果你在揭露日前买入了有虚假陈述情况的股票,在揭露当天仍然持有股票,后面无论是你卖出还是持有,都有维权资格]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欺诈行为主要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三种。依照法律,出现上述任意一种情况时,股民都可以要求维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上诉成功的概率很低。有名的比如黄光裕案。黄光裕内幕交易违法是铁的事实,股民遭到损失也是铁的事实,但如何认定投资者的损失是由黄光裕内幕交易的行为导致的?在法律上并没有因果关系的界定。

  相较而言,法律认为,但凡上市公司进行了虚假陈述,通过谎报、虚构、遗漏、隐瞒信息等方式误导投资者,只要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买卖了虚假陈述的股票,就认定有因果关系。假如公司认为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无关,应该由公司举证。

  不过,并不是满足上诉条件投资者就可以提起上诉。首先还必须有一道“前置程序”。就是必须有证监会、财政部等相关部门下发行政处罚,或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如果没有,哪怕投资者发现、证监会采取了监管措施,甚至公司自认违规,也不能提起上诉。

  根据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臧小丽提供的信息,目前已通过前置程序,且尚未过投资者起诉截止日的可起诉上市公司共有35家(详见下一页表),其中包括五粮液(000858)、绿大地、万福生科(300268)、佛山照明(000541)等。其中,绿大地由于涉及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案情尤其严重。

  影响案件最终胜负的因素

  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的许峰律师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财商》,在以往代理的案件中,投资者最终获赔的比例大约在70%到80%。也就是说,要求获赔100万元,最终大约可获赔70万到8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而影响案件进展的关键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公司的经营状况;

  二、买入卖出的时点;

  三、申请维权的股民数量。

  如前面所说,根据司法解释,在规定时间买卖了被虚假陈述的股票会自动推定为有因果关系。但许峰表示,这时上市公司普遍会抗辩,投资者的损失不是由虚假陈述,而是由系统风险造成的。许峰认为,由于目前的法律对系统风险的界定比较模糊,但凡法院有一点地方保护,很有可能界定你的损失是由系统风险造成的,然后将上诉驳回。

  臧小丽则认为,如果大盘在跌,你的股票也在跌,且跌幅和大盘、行业表现都一致,那么此时容易被界定为系统风险;而如果是虚假陈述造成的,往往大盘跌1个点,个股可能剧烈下跌或者跌停,且成交量陡增,一般这种情况下被界定为系统风险的可能性较小。

  而从经验上看,维权的股民数量太多或太少,都有可能对胜诉或顺利调解产生负面影响。如果人数太少,案件没有引起媒体注意和法院的重视,那么很有可能败诉,比如荣华实业(600311)的案件。根据公开可查的报道,当时进行维权的只有一人。而人数太多,特别当索赔金额过大时,上市公司很有可能不愿和解。

  当然,不同的上市公司对赔偿的承受能力、理解不一样。有的公司治理比较规范,认为投资者权益比较重要;有的就觉得是小股东找事,“比如天方药业(600253),投资者起诉后,公司直接把股民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公布出来了,这个对打击股民的个人维权积极性是相当大的。”许峰说。

  导致维权失败的还有可能是一些客观原因。如2011年宣判的华闻传媒(000793)维权案。2009年3月3日,华闻传媒发布公告,宣布公司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被财政部在检查公告(第15号)予以行政处罚并点名批评。

  半年后,800多名投资者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索赔1亿元,但这一请求最终被驳回。至于驳回的原因,除了索赔金额过大外,臧小丽认为,由于公司是被财政部处罚的,处罚情况不是特别严重,因此法院认为信息披露有问题,但重大性不够,最终不构成虚假陈述。

  影响案件审理的还有法院的审批风格,包括调解力度、对虚假陈述的界定的观点、对系统风险的认定等等,根据许峰的总结,上海、杭州、厦门法院相对比较规范,不太会出现地方保护主义。

  如何判断自己有无维权资格

  如果你的股票出现了虚假陈述的情况,如何知道自己是否有维权资格呢?

  简单来说,如果你在揭露日前买入了有虚假陈述情况的股票,在揭露当天仍然持有股票,后面无论是你卖出还是持有,都有维权资格。如果虚假陈述还没有揭露你就卖出了,那么法律不认为虚假陈述会对你造成损失。

  我们可以用五粮液的例子来说明时间的界定。

  2011年5月28日,证监会罚单披露五粮液的四大违规事实包括:

  2007年11月30日,中科证券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五粮液下属投资公司委托律师参会,确认投资公司在中科证券证券投资款已经被法院列为破产债权的事实,但是未披露,直至2009年2月18日公布2008年度报告。

  这里,2007年11月30日是虚假陈述实施日,2009年2月18日就是揭露日。许峰律师认为,根据这一违规事实,2007年11月30日至2009年2月18日期间买入五粮液股票,在2009年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

  了解自己有无维权资格是很重要的一步。因为目前投资者获得维权信息的渠道很少,大多只能先通过网上,然后再与律师电话联系。

  而看到律师在征集信息后,除了是否要给予信任外,如何去辨别也是一个问题。也许一个案子不合适,但律师出现了误判,发布了信息,也征集了投资者,最后导致的是大面积的裁定驳回和撤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投资者因此需要自己建立一定的辨别能力。当然,这与律师的水平不一定有关,只是理解问题。在日期判断上,不同的律师会持不同的观点,投资者可以多和律师沟通。

  索赔金额如何计算

  初步判断自己是否有维权资格后,投资者还可以简单计算自己的索赔金额。

  法律规定应当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范围是三项,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和利息损失。其中投资差额损失计算与基准日、基准价有关。在基准日之前卖出的,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平均价-卖出平均价)×可索赔股数。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一直没有卖出的,也照样可以获赔,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平均价-基准价)×可索赔股数。

  所谓基准日,用法律解释来说,就是从揭露日开始,累计成交量到达可流通部分100%的那一天,也就是换手率达到100%。而通俗的理解就是,利空消息有一个风险释放的过程,风险释放完的那天就是基准日。

  从揭露日到基准日,所有收盘价的平均价格就是基准价格。

  在极端的情况下,还可能出现这样一种状况:虚假陈述被揭露后,投资者没有卖出,一直持有股票,结果股票涨了,这时投资者还可以维权吗?

  答案是,仍然可以。

  比如你是以10元的平均买入价买,虚假陈述揭露后股价一路下跌,最后基准价是7元。但后来股票涨到30元,这时你的损失是(10-7)元×股数。

  这是因为法律认为,在风险释放的过程中,股票的成本发生了重置。当股价到7元时,利空的风险已释放完毕,此后的股价不再受利空消息影响,买卖收益是投资者自己的决定所得。

  和个人投资者相比,机构投资者在此类案件中败诉的概率很高。因为法院认定机构是专业的投资人,除非机构能证明,自己在已经充分尽职调查的情况下,仍无法发现虚假陈述和欺诈行为,否则无法胜诉。历史上,在银广夏案件中,大成基金曾提起过上诉,最终都被驳回。

  呼吁:法律更健全

  日前,证监会通报成立中证投资者发展中心。据了解,这将是一家官方背景的公益机构,帮助投资者维权,包括沟通与协调,发现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在出现问题之前就帮助投资者主动参与公司治理、参加股东会等等。

  “绿大地没有全部的赔付能力,但可以追责到个人,还有保险公司,符合索赔条件的人可能会很多。但有一部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能不知道这样的信息,也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可以维权。通过中证投资者发展中心的平台,或许可以让更多的投资者加入进来。”臧小丽说。

  同时,目前维权成功的或正在维权的案件多是虚假陈述案件,臧小丽也呼吁出台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内幕交易与投资者损失间的因果关系,否则内幕交易的违法成本实在太低。

  “证监会频繁打击内幕交易,但内幕交易不只影响市场秩序,也影响了股民的利益。希望有关部门予以重视。”许峰表示。

【免责声明】上海大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合法经营金融岛网络平台,从未开展任何咨询、委托理财业务。任何人的文章、言论仅代表其本人观点,与金融岛无关。金融岛对任何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其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确或暗示的保证。股市有风险,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2013-03-17 11:29:58          
功能: [发表文章] [回复] [快速回复] [进入实时在线交流平台 #2
 
 
头衔:金融岛总管理员
昵称:股票我为王
发帖数:74822
回帖数:5844
可用积分数:14673344
注册日期:2008-02-24
最后登陆:2020-11-06
上市公司简称 处罚主要原因 投资者起诉截止日

  紫光古汉(000590) 2005年至2008年年度报告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未如实披露《合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签订并实际执行相关情况 2015.03.12

  佛山照明(000541) 2010年、2011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 2015.03.07

  *ST浩物(000757) 未及时披露股权转让事项,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2015.02.22

  亚星化学(600319)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11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2015.02.08

  宝安地产(000040) 未及时披露“代持股”情况 2014.12.31

  美达股份(000782) 未披露公司相关董事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未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美达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相关事项 2014.12.22

  *ST炎黄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虚增物流代理收入;虚增债权转让收入 2014.12.15

  *ST金城 未按规定披露公司重大担保、诉讼、抵押事项 2014.9.21

  *ST华科 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08年半年报、年报、2009年半年报、年报、2010年半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行为 2014.8.15

  劲嘉股份(002191) 2009年信息披露违规 2014.7.18

  宁波富邦(600768) 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 2014.7.11

  彩虹精化(002256) 公司未及时披露重要信息,披露事实与真实内容不符 2014.6.29

  ST天润(002113) 公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重大仲裁事项未及时披露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核算、税收方面违法 2014.6.18

  亚星化学 直接、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入账导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014.6.18

  格力地产(600185) 未按规定披露公司重大担保、诉讼、变化事项 2014.6.12

  ST鲁北 2007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2008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 2014.5.22

  紫金矿业(601899) 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信息 2014.5.10

  ST昌鱼 2006、2007、2008未及时披露有关订立重要合同、重大诉讼事项及其他事项、对外担保事项、重大诉讼事项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事项 2014.2.16

  ST金化 2004、2005、2006年未披露提供担保情况 2013.12.19

  江苏三友(002044) 虚假披露实际控制人 2013.12.2

  *ST大地(002200) 造假上市,上市后信息披露不实 2013.12.2

  *ST亚太 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不实披露资产收购事项 2013.11.29

  SST天海(600751) 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重大诉讼等事项 2013.11.29

  深圳能源(000027) 未按规定核算收入、资产、负债等 2013.10.11

  国药一致(000028) 关联方交易和余额披露不实;未披露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2009年度部分财务处理不规范等 2013.10.11

  烟台冰轮(000811) 资产不实、收入不实、成本费用不实 2013.10.11

  益佰制药(600594) 无依据预提产品监测费8481万元,并从中违规列支市场费用 2013.10.11

  桂林三金(002275) 推迟确认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12亿元 2013.10.11

  天方药业(600253) 财务费用中列支外单位票据贴现息787万元;以假发票列支费用79万元;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银行承兑汇票9.35亿元等 2013.10.11

  栖霞建设(600533) 募集资金3亿元,实际使用情况和报告披露 2013.10.11

  安妮股份(002235) 2008年虚增营业收入、虚增营业成本、虚增利润 2013.10.9

  科达股份(600986) 2006、2007年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2007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未披露相关关联交易、2008、2009年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等 2013.9.27

  钱江摩托(000913) 公司未及时将美可达公司和益鹏公司涉及搬迁及补偿事宜予以披露 2013.6.26

  *ST银河(000806) 虚增2004年、2005年利润,隐瞒关联交易、隐瞒担保等 2013.6.11

  五粮液(000858) 对亚洲证券、中科证券的证券投资披露违规、董事被司法羁押未及时披露 2013.5.27
 

结构注释

 
 提示:可按 Ctrl + 回车键(ENTER) 快速提交
当前 1/1 页: 1 上一页 下一页 [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