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澳大利亚对华铝制车轮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再调查终裁
2013-05-09 16:22:04          
功能: [发表文章] [回复] [快速回复] [进入实时在线交流平台]  #1
 
 
头衔:金融岛总管理员
昵称:大牛股
发帖数:113053
回帖数:21910
可用积分数:100240695
注册日期:2008-02-23
最后登陆:2026-09-24
主题:澳大利亚对华铝制车轮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再调查终裁

2013年5月8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制车轮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再调查终裁:(1)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服务署将“被选定的不合作出口商”归类为《海关法》第269T款下的“被选定出口商”进行调查;考虑到所有相关信息后,“被选定的不合作出口商”的出口价格基于《海关法》第s.269TAB(3)款是正确的;“被选定的不合作出口商”的正常价值基于《海关法》第s.269TAC(6)款是正确的;“被选定的不合作出口商”的倾销幅度《海关法》第269TACB(2)(a)款是正确的,即通过对比在整个调查期间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与加权平均正常价值。(2)友发铝业接受了1、11、31、32、35、39、41、47项中的补贴,其补贴率为11.7%,倾销幅度为25.5%。(3)依据《海关法》,中国政府所提供的原材料铝低于正常价值,是补贴项目;生产和供应铝和/或铝合金的国有企业是“公共机构”(public bodies);国有企业提供的铝和/或铝合金低于适当的报酬;评估中国国有企业提供铝和/或铝合金是否低于基于伦敦金属交易所价格的外部薪酬标准,应通过对比出口商从伦敦金属交易所购买的铝和铝合金价格。

  2013年2月,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制车轮进行反倾销再调查。


【免责声明】上海大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合法经营金融岛网络平台,从未开展任何咨询、委托理财业务。任何人的文章、言论仅代表其本人观点,与金融岛无关。金融岛对任何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其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确或暗示的保证。股市有风险,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结构注释

 
 提示:可按 Ctrl + 回车键(ENTER) 快速提交
当前 1/1 页: 1 上一页 下一页 [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