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康缘药业: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3-05-12 20: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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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康缘药业: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元(含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665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05月10日
● 除 息 日:2013年05月13日
● 红利发放日:2013年05月17日
一、通过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13年3月20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在2013年3月21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 分配年度:2012年度。
2、 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415,646,6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元(含税)。
3、 每股税前现金红利金额0.07元。
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公司将按 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665 元。
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 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 0.063 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 0.007 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QFII股东的红利所得税。
(3)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7元。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3年05月10日
2、除 息 日:2013年05月13日
3、红利发放日:2013年05月17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3年05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 肖伟、杨寅、戴翔翎、夏月、穆敏五位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以及江苏康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 其他持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518-85521990
联系传真:0518-85521990
联系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工业城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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