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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石化无故清退劳务派遣工遭索赔60万元
中石化沈阳分公司遭遇一批派遣员工的高额索赔。
7月1日,首次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开始实施,重点关注“劳务派遣”。 距离7月1日仅一个月,在这敏感的时间段,身份敏感的派遣人员提出了这样的要求,无疑使这一案件更具关注度。
四名派遣制员工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沈阳石油分公司(下称“中石化沈阳分公司”)提出总计60余万元的经济赔偿要求,原因是合同期未满被无故辞退。5月30日,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此案件开庭审理。
5月30日当天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未给出裁决。而在《劳动合同法》重点关注的“同工同酬”和“逆向派遣”等问题上,中石化似乎踩了红线。
高额索赔
2012年5月30日13点30分,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姜帆案开庭审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了陈述和答辩,当庭并未作出裁决。
仲裁申请书表明,申请仲裁人姜帆, 2010年3月8日到中石化沈阳分公司应聘加油员,经相关人员面试合格后口头允许其上岗工作。
仲裁申请书提到,工作了20多天后,根据中石化沈阳分公司的安排,2010年4月1日,姜帆与辽宁信诚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信诚人才”)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即《劳动派遣合同》。然后与中石化沈阳分公司签订了《员工上岗协议》,继续在沈海加油站担任加油员,对其工作和休假时间的规定为“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实际上,姜帆每周工作时间达56小时,双休日及国家法定假日均无休息。从未按法律的规定领取过加班费,更不存在加倍或三倍领取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加班费。
仲裁申请书表明姜帆的合同到期日为2015年3月30日。但在2013年3月下旬,中石化沈阳分公司以姜帆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即信诚人才,至今一直处于失业状态。
姜帆在仲裁书中提出了经济赔偿的请求,要求信诚人才及中石化沈阳分公司给付经济赔偿、休息日及法定假日工作的报酬合计70791元。
信诚人才方面当庭辩称,姜帆于2013年3月20日被退回,原因系利用加油卡给顾客套现,违反《加油员上岗协议》,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对于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少支付劳动报酬的争议,信诚人才表示,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该公司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即为派遣员工加班工资,不存在拖欠加班工资的现象。
而在姜帆出示的《沈海加油站2月、3月薪酬发放表》显示,其“基本薪酬”一栏为1744元,另有“岗位奖金”“销售奖金”等栏目,但并未有与“加班费”相关的栏目。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与姜帆同期被辞退的沈海加油站的加油员共有8人。
“至今我们也不明白为什么要把我们辞退,给‘中外运’这样大客户的司机提取节油款,是客户和公司相关领导共同商定的,已实行多年,所有的加油员都在这样操作,谁知现在却成了辞退我们的理由。”加油员高原说申请仲裁是万般无奈的选择。
高原表示,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员工们要求提供失业证明,但信诚人才提出,被辞退员工必须承认在中石化沈阳分公司处劳动中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并在确认书上签字。否则,就不出具失业证明。“没有失业证明,我们无法实现再就业。”高原表示失业至今就是拒绝签字的代价。
高原自2004年8月5日应聘沈海加油站加油员岗位,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和协议,沈阳分公司面试合格后,口头允诺其在该加油站工作。一年半之后,2006年2月13日始在沈阳分公司的安排下与信诚人才签约,至被辞退之时,她已在沈海加油站工作8年零6个月。高原在仲裁申请书当中提出的赔偿请求为21万余元。
与此同时,2005年5月上岗、2006年2月13日与信诚签劳动合同的加油员王环提出19万元的赔偿请求;2006年12月30日上岗工作、2007年5月1日签派遣合同的加油员文明提出的赔偿请求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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