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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沙隆达A:关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关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批准(金融许可证机构编
码:L0100H2110000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
(机构ID号:L087H101110108001),由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控股41.502%)及5家所属成员单位中国昊华化工(集团)
总公司(参股15.8103%)、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参股15.8103%)、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参股
11.0672%)、中国化工农化总公司(参股7.9051%)、中国
化工橡胶总公司(参股7.9051%)共同出资组建的非银行金
融机构,注册资本63250万元人民币,注册及营业地:北京
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2号,开业时间2009年7月2日。
公司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经营业务包括:为成员单位提
供财务和融资服务、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提供担保;协
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办理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
务;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办理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
事同业拆借;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
1
务。
二、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环境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管理运作科学规范,建立了分
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为风险管理
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公司按照决策系统、执行系
统、监督反馈系统互相制衡的原则设置了公司组织结构。决
策系统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执
行系统包括高级管理层及其下属贷款审查委员会和各业务
职能部门。监督反馈系统包括监事会和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的
风险控制部门和稽核审计部门,构建了前台、中台、后台分
离的三道工作程序和风险防控体系。
组织架构图如下:
组织结构图股东会
监事会
董事会监事会
首席执行官风险控制委员会
副总经理
信贷审查委员会
前台中台后台
2
董事会:负责决定财务公司的总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
策,并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保证公司建立并实施充分
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确保公司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
审慎经营,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
并控制风险。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
系;负责监督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内部控制职责;负责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
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监督执行。
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体系
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
负责建立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措施;负责
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
效履行。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
的最高决策机构,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
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对财务公司跨部门的重大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事项进行协调和处理,审议财务公司风
险管理的总政策、程序。对资产分类工作结果进行最终审批;
对不良资产的责任认定工作进行审批决策;对不良资产的管
理和处置进行决策。风险控制委员会由董事长、首席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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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办事机构
在风险控制处。
信贷审查委员会:对首席执行官负责,对信贷业务的有
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进行审批决策;对信贷业务部申报的
信贷业务和其他业务进行审批决策;信贷审查委员会由公司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资金管理处负责人、风险控制处负责
人组成,并适时调整和补充。日常办事机构在风险控制处。
业务部门:公司的信贷、资金、结算、财务、信息等部
门包含了公司大部分的资产和业务,在日常工作中直接面对
各类风险,是公司风险管理的前线。各业务部门承担以下风
险管理职责:
1、充分认识和分析本部门各项风险,确保各项业务按
照既定的流程操作,各项内控措施得到有效的落实和执行。
2、将评估风险与内控措施的结果进行记录和存档,准
确、及时上报风险控制部门所要求的日常风险监测报表。
3、对内控措施的有效性不断进行测试和评估,并向风
险控制部门提出操作流程和内控措施改善建议。
4、及时发现和报告可能出现的风险类别,并提出风险
管理建议。
风险控制处:是风险控制委员会有关决策的具体执行部
门,领导和协调公司各部门风险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拟订
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制度,监督并提示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
4
风险,组织与实施对各类风险的预警、监测、分析与内控制
度执行情况检查,撰写风险评估报告;组织研究和审核公司
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审核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办法、标
准;组织实施资产风险分类认定工作和真实性检查,组织已
移交的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管理公司一般性法律事务;负
责对公司各项政策、程序和制度进行合规性审查;负责风险
控制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对上会材料
进行初审,对有关事项的落实进行跟踪监测。
稽核审计处:是独立于业务层和经营管理层的部门,负
责评价公司内控,其主要职责是开展稽核审查,对各个部门、
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稽核检查和监督,包括日常业务
稽核和专项稽核,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对稽核建议整改情况
进行跟踪检查;统一归口管理各类监管报表,负责各类相关
报表的审核、报送。
(二)风险的识别与评估
公司内部控制的实施由风险控制处组织,稽核审计处监
督检查,各部门、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根据各项业务的不同
特点制定各自不同的风险控制制度、标准化操作流程、作业
标准和风险防范措施,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
性风险以及合规风险等,各部门责任分离、相互监督,对自
营操作中的各种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和控制。
(三)内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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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风险控制重点是授信、贷款、票据等信贷业务中的
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结算业务中的资金安全和操作风险,
公司流动性风险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风险。
对重点业务的风险控制采取以下措施:不相容职务分离
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务保护控制、运营
分析控制等。上述措施可以单独进行,也可各种措施组合进
行。
1、资金管理
公司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制定了《资金管理办法》、《存款业务管理办法》、《人民
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结算业务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网上银行系统使用管理办法》、《银行账
户管理办法》、《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行账户利率
风险管理办法》、《资产负债管理办法》等业务管理办法和操
作流程,做到了首先通过程序和流程中规定操作规范和控制
标准控制业务风险。
(1)在资金计划管理方面,公司业务经营严格遵循《企
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资产负债管理,通过制定和实施
资金计划管理,保证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2)在成员单位存款业务方面,公司严格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成员单位资金的安全,维
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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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转账结算业务方面,成员单位在公司开设结算
账户,通过登入公司结算平台网上提交指令实现资金结算,
严格保障结算的安全、快捷、通畅,同时具有较高的数据安
全性。
(4)在银行融资方面,建立了《信贷资产转让管理办
法和操作流程》、《票据转贴现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并
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守银监会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业务规模
限制。
2、会计业务控制
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并执行规范化的会计账
务处理程序。公司建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确保会计部
门、会计人员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地办理会计
业务。公司明确了会计部门、会计人员的权限,会计人员在
各自的权限内办理有关业务,凡超越权限的,须经授权后,
方可办理。公司结算、会计岗位设置实行职责分离、相互制
约的原则,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自完成结算、会
计全过程的业务操作。公司定期将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
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账实、账据、账款、账证、账账及
账表之间的有关内容相符。
公司按照专人管理、相互牵制、适当审批、严格登记的
原则,加强对合同、票据、印章、密钥等的管理,印章、票
据分人保管使用,重要合同和票据有连号控制、作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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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凭证控制以及领用登记控制等专门措施。会计人员变动
时,严格执行监交程序,在监交人的监督之下,与接管人员
办清交接手续。
3、信贷业务控制
公司贷款的对象仅限于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的成员单位。
公司根据各类业务的不同特点制定了《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
法》、《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客户信用等级
评级管理办法》、《贷后检查管理办法》和《商业汇票贴现
管理办法》等,通过不断修订和完善,规范了公司各类业务
操作流程,建立了贷前、贷中、贷后完整的信贷管理制度。
(1)建立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审贷分离制度。
公司根据贷款规模、种类、期限、担保条件确定审查程
序和审批权限,严格按照程序和权限审查、审批贷款。
公司建立和健全了信贷部门和信贷岗位工作责任制,信
贷部门的岗位设置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贷款调查评估
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
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
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
不力的责任。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贷款决策机制。设立贷款审查委员
会,负责审议有关部门报请审议的各类信贷业务。公司总经
理不担任贷款审查委员会委员,但可以否决贷款审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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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决定。
委员会审议表决遵循集体审议、明确发表意见、多数同
意通过的原则,全部意见记录存档。被贷款审查委员会两次
否决的贷款申请半年内不得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
(2)严格执行贷后管理制度。信贷业务处负责对贷出
款项的贷款用途、收息情况、逾期贷款和展期贷款进行监控
管理,对贷款的安全性和可收回性进行贷后检查。
公司建立了资产风险分类制度,规范资产质量的认定标
准和程序,严禁掩盖不良资产的真实情况,确保资产质量的
真实性。
(3)建立客户管理信息档案,全面和集中掌握客户的
资信水平、经营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信息,对客户进行分
类管理,对列入“黑名单”、有逃废债等行为的资信不良的
借款人实施授信禁入。
4、投资业务控制
公司尚未取得对外投资业务资格。
5、内部稽核控制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设立对董事会负责的内部
审计部门——稽核审计处,建立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
程,对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
稽核审计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业务。评估下列针对组织
内部治理、运营和信息系统等风险的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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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财务和运行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运营和程序的效率
和效果;资产的安全;对法律、法规、政策、程序及合同的
遵循情况。向管理层提出有价值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6、信息系统控制
公司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全面控制体系。加强对计算
机信息系统的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严格划分计算机信息系
统开发、管理、应用部门的职责,建立和健全计算机信息系
统风险防范的制度及措施。制订了《信息系统安全应急管理
办法》、《应急操作手册》、《机房管理办法》等多项管理制度,
满足《银监会200763 号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
理指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监管要求。
系统以商业银行信息化建设标准为蓝本,从物理安全、
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等为
着眼点,通过访问控制及入侵防御、CA 认证加密技术、双机
采用多层次立体型保护等多种技术手段,保障系统的安全稳
定。主要有:采用双互联网链路、双机冗余热备等技术,业
务平台稳定可靠;采用数据传输加密、RAID 和数据离线备份
技术,有效地保证数据安全;采用个人 CA 证书认证,有效
甄别用户身份,防止冒名、篡改、抵赖。信息系统的开发、
管理和应用相互分离。信息系统由信息技术处专人、专职管
理。信息系统按业务模块分装在各业务部门,由公司总经理
授予操作人员在所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的操作权限。具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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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操作人员按公司所设业务部门划分,各司其职。
(四)应急准备与处置
为贯彻银监会和北京市政府“金融无小事,北京无小事”
的指示精神,公司将风险管理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先后
制定并上报了《财务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财务公
司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对因经营或其他问题影响到
财务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设计了应急处置预案和程序,以识
别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包括计算机系统),预
防或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确保业务持续开展,并在公司章
程第八十条规定:“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在财务公司在出现支
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
相应资本金,并立即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五)内部控制总体评价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完善的,执行是有效的。在资金
管理方面公司较好地控制资金流转风险;在信贷业务方面公
司建立了相应的信贷业务风险控制程序,使整体风险控制在
合理的水平。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信息交流与反馈机制,确保董事会、
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及时了解本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
保每一项信息均能够传递给相关的员工,各个部门和员工的
有关信息均能够顺畅反馈。风险管理的信息交流与反馈机制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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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控制处每年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风险评
估报告。
2、将反馈信息及时传达到各有关部门和人员。
3、公司内部加强风险管理的培训与学习,提高全员风
险管理意识。
4、建立内部控制的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业务部门、
内部审计部门和其他控制人员发现内部控制的隐患和缺陷,
及时向管理层或相关部门报告。
5、公司稽核审计处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定期进行检查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
员提出处理意见。
6、公司建立内部控制问题和缺陷的处理纠正机制,管
理层根据内部控制的检查情况和评价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和
纠正措施,并督促业务部门落实。
三、公司经营管理及风险管理情况
1、经营情况
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13]
第 6761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2 年末,公司资产总计 45.73
亿元,其中存放央行款项 4.28 亿元,存放同业款项 10.49
亿元,各项贷款 31.23 亿元;负债合计 37.42 亿元,其中各
项存款 34.31 亿元,同业拆入 3.00 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8.31 亿元,其中实收资本 6.33 亿元,未分配利润 1.77 亿元。
2012年,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36,339万元(营业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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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43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1,821万元,实现税后净利8,690
万元。
2、管理情况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稳健经营的原则,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
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条例以及公司章程规范经营行为,加强
内部管理。
3、监管指标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截止2012年
末,公司的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规定要求: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
险资本)=83125.55/(308777.57+12.5*0)= 26.92%
公司资本充足率为26.92%,高于监管要求。
(2)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拆入资金比例=同业拆入/资本总额
=30000/83125.55=36.09%
公司拆入资金余额为0,不高于资本总额。
(3)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
短期证券投资比例=短期证券投资/资本总额
=0/8312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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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证券投资业务。
(4)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担保比例=担保风险敞口/资本总额=0/83125.55=0
公司担保余额为0,低于资本总额。
(5)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长期证券投资比率=长期证券投资/资本总额
=0/83125.55=0
公司没有长期投资业务。
(6)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
自有固定资产比例=自有固定资产/资本总额
=466.66/83125.55=0.56%
公司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为0.56%,低于20%。
(7)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
流动性比例=一个月到期的流动资产/一个月内到期的
流动负债=244953.20/329821.97=74.27%
公司流动性比例为74.27%,高于监管要求。
4、股东存贷情况
截至2012年末,公司股东存贷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投资金额存款贷款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26,250.0082,043.500.00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10,000.00150.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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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255.690.00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7,000.0028,596.490.00
中国化工农化总公司5,000.002,796.608,000.00
中国化工橡胶总公司5,000.001,397.980.00
合 计63,250.00 115,240.328,000.00
中国化工农化总公司在公司贷款余额大于其出资额。
中国化工农化总公司是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
其业务是构成集团六大专业业务板块中的农化板块,2012年
末总资产488.70亿元,2012年营业总收入280.16亿元,利润
总额3.70亿元,是我国最大的农药企业,并于2011年10月成
功收购了世界最大的非专利农药公司以色列的马克西姆.阿
甘公司。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未有不良贷款记录,预计其到
期不归还贷款的可能性小,贷款风险可控。
同时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
北京银监局《关于报送财务公司有关基础信息材料的通知》
要求,公司每期向银监会北京监管局财务公司监管处汇报关
于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
本金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的情况说明。
5、上市公司存贷款情况
截至2012年末,上市公司存贷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股票代码存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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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0009532,147.990.00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0029928,596.490.00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600179247.800.00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00069812,317.440.00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6004695,480.940.00
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600579692.050.00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0005532,076.5217,000.00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6002300.000.00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3780.000.00
合计51,559.2317,000.00
财务公司截至2012年末吸收存款34.31亿元,上市公司
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未超过财务公司吸收存款的30%。
综上,本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
好地控制风险,本公司从未发生过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
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也从未发
生可能影响本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
经营风险等事项;也从未受到过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和责令整顿;不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
况,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2013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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