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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美菱电器:关于部分土地使用权收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城市建设规划要求,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拟对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拥有的一宗位于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的面积为 103,978.9 平方米(合 155.9684 亩,土地使用证号:东国用(2004)字第 0200 号,证载土地用途为工业)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该宗地”)进行收储,土地使用权收储补偿价款预计人民币 7,448 万元。为响应市政府城市建设要求,公司同意将该宗地交由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待市政府批准后,公司将与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签署《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合同》。 2、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3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收储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班子负责办理本次土地使用权收储的相关事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该议案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土地使用权收储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尚须经合肥市人民政府批准。 4、公司拥有该项拟收储资产的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本次土地使用权收储方为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其具体情况如下: (1)机构名称: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 (2)机构类型:事业法人 高国忠 (3)地址:合肥市阜南路 1 号 (4)开办资金:9100 万元人民币 (5)主办单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6)主要职责:在合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市存量土地收购、集体土地统征和土地开发及熟化等。 2、经作出合理查询后,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为独立第三方,其与本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收储标的基本情况 (1)收储标的座落地 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 (2)收储标的及相关资产 该宗地土地证载面积为 105,121.71 平方米(合 157.68 亩);土地使用证号:东国用(2004)字第 0200 号。按照国家土地收储相关规定,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选取了南京捷鹰数码测绘有限公司为土地测量机构,经重新测绘后,确定土地收储面积为 103,978.9 平方米(合 155.9684 亩)。截至 2013 年 4 月 30 日,该宗土地使用权账面原值 36,407,000 元,已计提的累计摊销 7,782,102.14 元,账面价值 28,624,897.86 元。 此外,该宗地上共有 11 幢房屋建筑物,产权证号分别为:房地权肥东字第028130 号、房地权肥东字第 028131 号、房地权肥东字第 028132 号、房地权肥东字第 028133 号、房地权肥东字第 028134 号、房地权肥东字第 028277 号、房地权肥东字第 028280 号、房地权肥东字第 028282 号、房地权肥东字第 028283号、房地权肥东字第 028284 号,房地权肥东字第 028285 号,房产建筑物总面积:40,058.77 平方米。截至 2013 年 4 月 30 日,前述 11 处房屋建筑物账面原值41,560,400.99 元 , 已 计 提 的 累 计 折 旧 16,958,266.71 元 , 账 面 价 值24,602,134.28 元。该宗地上还有构筑物等其他资产。 (3)收储标的用途及使用期限 该宗土地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工业用地;土地终止日期:2052 年 6 月 17 日。 (4)收储标的权属 该宗地及其附着物为本公司所有,产权清晰,没有任何产权纠纷,且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情况。 (5)收储标的现状 该宗土地主要为公司仓库、产品整理车间以及下属子公司中科美菱低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美菱”)厂区(其采取租赁方式,向本公司租赁厂房)所用。按照土地使用权收储要求,该宗地以净地方式收储,相关单位需搬迁,公司已于今年 4 月份完成了该宗地上相关使用单位的搬迁工作,目前子公司中科美菱及公司产品整理车间已暂时搬迁入公司合肥总部所在地,原仓库货物已转移至公司其他仓库。 2、收储标的及相关资产的评估价值 按照国家土地收储相关规定,政府对收储土地使用人进行补偿,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及地上房产进行价值评估。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其认可的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库中,以公开随机摇号的方式选取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土地备案价格评估机构,安徽中恒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房屋备案价格评估机构。 (1)土地估价 根 据 安 徽 中 安 房 地 产 评 估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皖 中 安 合 ( 2013 )( 估 ) 字 第3401008022 号《土地估价报告》,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结合待估宗地的区位、用地性质、开发程度、土地使用权类型、土地使用权年限等,以2012 年 11 月 19 日作为评估基准日,评估机构采取适宜的评估方法,评估后的土地单位面积地价为人民币 369 元/平方米,按土地证载面积 105,121.71 平方米计算,评估总价为 3,878.99 万元;根据重新测绘的实际收储土地面积 103,978.9平方米计算,土地使用权评估总价值为 3,836.82 万元。 (2)房产估价 根据安徽中恒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皖中恒估字【2013】第 011 号《房地产评估报告》,根据此次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在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的估价工作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经过测算,并结合估价经验和对影响估价对象价值的因素分析,确定委估房地产于估价基准日 2012 年 11 月 19 日的公开市场价格为人民币 3,611.6673 万元。 四、拟签署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即乙方)与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即甲方)拟签署的《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如下: 1、收回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情况 收回的土地位于合肥市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长江东路与通达路交口西北,面积为 103978.9 平方米(合 155.9684 亩,其中含规划市政道路 0 亩、市政绿地 0亩,准确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四至分别为:东至安徽联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达路,南至白帝乳业、二十埠河,西至合肥兴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至斯瑞新景苑、合肥兴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截止本合同签署之日,收回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具体情况如下: (1)收回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东国用【2004】字第 0200号(证载土地用途为工业)。 (2)乙方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为出让。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出让年限为 50 年,取得时间为 2002 年 6 月 17 日,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为 39.58 年。 (3)收回土地范围内乙方有合法建设手续的地上建(构)筑物总建筑面积为 40058.77 平方米,其中: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面积为 40058.77 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肥东字第 028130 号、028131 号、028132 号、028133 号、028134 号、028277 号、028280 号、028282 号、028283 号、028284 号、028285号。 (4)收回土地的地上建(构)筑物无设定抵押权或被法院等有权机关依法查封及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等进行权利限制的情况。 2、收回土地补偿费及支付方式 经有相应资质的土地、房产及工程造价中介机构评估,收回土地按批准用途的现土地评估价格为 3836.8214 万元,地上建(构)筑物的评估现值为 3611.667万元,乙方投入的地下管网等内部基础设施现值为 0 万元;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拆迁房屋其他补偿费用 0 万元。根据合肥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和市建筑事务管理处对土地、房产和基础设施评估价格的备案、审核结果,并报合肥市人民政府批准,甲方向乙方支付补偿费共计人民币:柒仟肆佰肆拾捌万肆仟捌佰捌拾肆元(74484884 元),该补偿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 (1)乙方取得收回土地并形成净地发生的所有费用; (2)收回土地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费用等; (3)乙方开发利用收回土地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水、电、气增容,道路、通信及供暖等基础设施投入; (4)乙方因土地被收回产生的有关税费。 甲方按以下约定的条件分二期支付补偿费用: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万元(小写 15000000 元),付款条件:本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支付;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伍仟玖佰肆拾捌万肆仟捌佰捌拾肆元(小写 5948.4884元),付款条件:土地上市成交、完成土地交付手续、市财政结算资金到帐后 10日内支付。 3、土地交付的标准及时限 乙方按净地交付土地。乙方负责拆除收回土地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附属物,地上无杆线,场地无土方和建筑垃圾,清理至自然标高、基本平整;改造和清理地下通道、管线、暗渠(涵)等设施,涉及人防设施需向人防部门报批保留、改造、废除或恢复方案;无抵押、出租、出售等他项权利;水、电、气等费用清结;修建封闭围墙。 乙方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100 日内按约定的土地交付的标准整理土地至净地标准,甲方实地验收,并无偿看护至实际交付受让人之日止。若因乙方看护不力,使被收储土地权益遭受侵害,或达不到净地标准,而不能将土地交付受让人,须由乙方继续整理土地至符合净地标准,继续整理土地所发生的费用和因土地延迟交付受让人所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4、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土地补偿费,每延迟壹日,按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的 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每延迟交地壹日,按已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的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土地补偿费总额中扣除。若乙方延迟 30 日仍不能按本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补偿费、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外,还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生效条件 本合同需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该土地收储合同将待合肥市人民政府批准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上报的相关收储方案后,由本公司与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签署后生效。 五、涉及本次拟收储土地使用权的其他安排 1、本次拟收储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政府收储的方式进行出让,土地收储的相关事项还需合肥市政府批准后,由本公司与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合同》。 2、本次收储土地使用权不涉及人员安置情况。 3、本次公司收到的土地使用权收储补偿款,将用于搬迁的相关费用支出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 4、鉴于市政府已将公司拥有的位于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储,其中涉及公司产品整理车间、仓库以及中科美菱租赁厂房的使用,土地收储后中科美菱将无法继续进行生产经营,为保证中科美菱的正常生产运营,将土地收储对中科美菱生产运营的影响降到最低(新建厂房时间过长),目前公司已将中科美菱、产品整理车间先行暂时搬迁至本公司位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美菱工业园(公司总部),原仓库中的货物已转移至公司其他仓库。 六、本次拟收储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目的系根据市政府的城市发展规划,经市政府安排和要求。 本次收储土地使用权将不会对公司 2013 年度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土地使用权收储补偿款在扣除资产处置净损失、各类资产搬迁费用及平整土地等费用支出后的剩余款项将计入公司损益。经初步测算,待公司收到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应付的全部土地收回补偿款后,预计将实现收益约 1,100 万元,具体会计处理须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且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完毕全部土地收回补偿款的具体时间不确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通过出让该宗地,有利于推动和加快公司整体制造资源整合的进程,同时可发挥公司现有土地资源效益,盘活公司的存量资产,增加现金流入。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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