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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信海直: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券代码:000099 证券简称:中信海直 转债代码:127001 转债简称:海直转债 编号:2013-040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3 年9月11日现场召开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会议 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9月11日上午9:00,会期半天;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毕为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240,218,709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77%,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调整1名董事人选的议 案。同意徐念沙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选举赵祉胜为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之日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同意240,218,7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五、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负责人:麻云燕; 见证律师:石之恒、蒋丹湄;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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