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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部分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发表如下独立意
一、关于变更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本次因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并成立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业务转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继续承担。
鉴于承担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业务转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继续承担,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白颐、孙燕红、张振华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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