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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发改委通知下调部分地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2013-10-15 11:56 来源:证券时报 据发改委网站15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决定在保持销售电价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全文如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 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9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决定在保持销售电价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有关省(区、市)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具体降价标准见附件1。各地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同步下调。二、适当降低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标准,具体降价标准见附件2。三、在上述电价基础上,对脱硝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m3(重点地区低于20mg/m3),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四、适当疏导部分地区燃气发电价格矛盾。提高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海南、河南、湖北、宁夏等省(区、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用于解决因存量天然气价格调整而增加的发电成本。具体调价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从紧制定,并报我委备案。五、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5分钱(西藏、新疆除外)。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13年9月25日起执行。七、请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严格贯彻执行上述调价措施。同时,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另行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不得自行降低对电力用户尤其是高耗能企业的销售电价。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9月30日 附件:1、各省(区、市)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调整表 单位:分/千瓦时省级电网降价标准 北京1.35 天津1.35 河北北网1.35 河北南网1.04 山西0.9 山东1.17 内蒙古西部1.05 内蒙古东部1.15 辽宁1.2 吉林0.83 黑龙江0.6 上海2.5 江苏2.5 浙江2.5 安徽1.49 福建1.44 湖北1.98 河南1.3 湖南1.35 江西1 四川0 重庆1.6 陕西1.1 甘肃1.34 宁夏1.25 青海0.9 广东1.9 广西2.2 云南0 贵州0.97 海南1.35
(加入财苑社区,分享投资心得,围观财经名家,就来http://cy.stcn.com 。) 本文来自: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 详细出处参考:http://kuaixun.stcn.com/2013/1015/108135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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