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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2013年10月22日 21:02 上海期货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修订案
第三十一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按买入和卖出的持仓量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删除: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补充:
在下列情况下,交易所可以单边收取交易保证金:
(一) 同一客户在同一会员处的同品种双向持仓(合约进入最后交易日前第五个交易日收盘后除外);
(二)非期货公司会员在交易所同品种双向持仓(合约进入最后交易日前第五个交易日收盘后除外);
(三)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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