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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重塑“现金奶牛”佛山照明新帅要过“三重门”
三重门:新帅能否管控好内部?
新董事长潘杰自今年5月上任佛山照明,最大的动作就是干脆利索地砍掉了此前钟信才所投资的两个新能源项目。6月,佛照宣布拟清算公司旗下新能源公司———广东佛照国轩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佛照国轩),8月佛照公告:“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降低投资风险,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公司董事会同意转让佛照锂电51%的股权。”
最终,无锡拓海投资有限公司以1001.78万元的低价顺利拿下了佛照锂电51%的股权。由始至终,这些项目并未给佛山照明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钟信才在媒体上表示不到新能源项目盈利那天不退休的诺言终未兑现。
但对于新帅潘杰能否真正管控好佛山照明内部的利益纠葛、规范企业制度,仍有待观察。从2009年的汞污染事件到副总经理邹建平内幕交易案,再到2010年的庄坚毅内幕交易案、如今的隐瞒关联交易,一系列负面事件深深伤害了佛山照明,损坏了来之不易的“现金奶牛”信誉。这一系列事件所暴露出来的不仅仅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而是其内部管理存在诸多漏洞。
作为空降过来的新帅潘杰目前并无股权,更多扮演一个职业经理人的角色。面对伴随佛山照明一路走来的众多高管,如何沟通、执行自己新的管理理念,破除公司积弊同样是一个难题。
[法理分析]
小股民“叫板”大公司有待集体诉讼制度成型
自今年3月以来,数百股民通过网络集结,在广州中院启动一系列针对佛山照明虚假陈述的民事索赔案件。据统计,2000年至今,累计已有18家上市公司因被曝欺骗投资者而成为被告。可见,中国的股市早已教会了股民要依法维权,而上市公司却似仍没有学会如何遵守游戏规则。
具体到佛山照明案,据称此前曾有律师与其沟通和解及赔偿事宜,却都遭拒,理由是不符合条件。不过,如结合相关事实与法律,这种说法显然站不住脚。《证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投资人损失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按本规定第三十条赔偿损失”,在第三十条中,则更明确指出:“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一)投资差额损失;(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上市公司、发行人的信息依法披露义务,同样也是《证券法》的要求,且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过,曾经因高分红而为投资者津津乐道的佛山照明,近年来在重大信息披露上却已多次出现“丑闻”。2012年7月6日,佛山照明公布的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书,广东证监局认定公司在2009年年报、2010年年报与中报、2011年年报与中报里,未披露与关联公司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到今年3月7日,佛山照明再发公告,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佛山照明在2010年、2011年期间多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对涉及关联方的重大担保事项,以及与关联方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和投资、收购事项均未做如实披露等。佛山照明也由此被责令改正和警告,并被处以40万元罚款,其他相关责任人也被给予警告和不同程度的罚款。
于投资者而言,这种作为前置程序的行政处罚认定,几乎是监督上市公司的唯一途径,且也是考量其自身权益是否受损的唯一依据。最重要的是,它还是决定法院能否受理的前提。2002年最高法曾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就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这里所谓的“生效”,也即是在下达决定后,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或起诉,即自动生效;如提起诉讼,则以终审判决维持为准。根据佛山照明的通报,他们并未就上述处罚决定向证监会申请复议,也未将广东证监局诉诸法院,所以虚假陈述作为一种法律事实,也就成了板上钉钉。
投资者的损失,同样也有证据支撑。以2007年7月的那次公告为例,一经披露即引起佛山照明股价暴跌,当日跌幅达6.96%,股民们损失惨重。谁来负责埋单?肯定非责任人佛山照明莫属。再对照2003年最高法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院应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之一正是:“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佛山照明赔偿不爽利,其实也在意料之中。像曾经的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案,甚至一拖拖了八年之久。提起管辖异议等,作为诉讼策略之所以被广为适用,也正是为了减缓、减轻其损失。由于他们无需为此承担额外的巨额惩罚性赔偿,也就造成他们可以大胆地无视小股东及一般投资者的权益。与此同时,成百上千的股民尽管都声称利益受损,起诉、立案却也将陷入孤军作战之难。尽管法院允许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但从四面八方要完成集结,显然也不是件易事。这就有赖于新的集体诉讼制度能尽快成型,凡是经登记的股民起诉,只要诉求相同、利益一致,一经法院首案判决或调解,即可自动适用类案,股东只需证明交易时间发送在虚假陈述之后,即可证实损失的因果关系,并能因此获得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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