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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鲁泰A(000726)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次修改) 2008年3月6日 第 1 页 共 110 页 1、内部审计程序2、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十五.《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风险控制程序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07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其职权时,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第 3 页 共 110 页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本规则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条所称“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五条 本规则第三条及第四条所述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七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 4 页 共 110 页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9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提议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 5 页 共 110 页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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