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4-05-15 17: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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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192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1824

  ● 股权登记日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2014年5月20日

  ● 除权(除息)日:2014年5月21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4年5月27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天津港(8.04, -0.14, -1.71%)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2014年4月10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年会审议通过。股东年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4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4年5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1,674,769,1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92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24元,共计派发股利321,555,671.04元,剩余未分配利润3,599,531,167.64 元结转至以后分配。

  (四)扣税说明:

  1、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24元人民币。

  2、对于持有本公司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微博]于2009年1月23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728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的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92元。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4年5月20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4年5月21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4年5月2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5月20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显创投资有限公司的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电话:022-25706615

  传真:022-25706615

  地址:天津市塘沽区津港路99号

  邮编:300461

  邮箱:tianjinport@tianjin-port.com

  特此公告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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